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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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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 使:。用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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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度末根据!住房公?积金来?源和本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编制下一年度!。住房 ?公积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住房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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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应当优先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含 利息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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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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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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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离休、退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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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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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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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出国、】出境:定居的;《
【 (】六)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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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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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中的储存余额】
】 第二十》二条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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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的应当凭》。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核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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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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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职工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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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管理中心》批准后?由申请人到受托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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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 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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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按!本条例规《定的增值方式产生】的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由《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并?按规定提取建立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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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除本《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外管:理中心不得将住【房公积金出借不得】将住:房公积金用于房地】产投资、经营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用住房》公积金?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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