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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     】第二十条  —使用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执行: —  : , 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度末根《据住房?公积金来源和本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编!。制,。下一年度住》房 公积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住房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 : ,    《。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应—当优先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含 利?息下同)《 ?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  :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     【    (》二)离休、》退休的;《 ,。 :  《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   【  :    (五)出】国、出境《定居的; !  :      — (六)《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 ,    —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  】。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中的储存余额 ! ?     第【二十二条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    第》二十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的应!当凭: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核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 ,    第二十【四,条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 《 ,    》 第二?十五条?  职工《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管!理中心批准后由申请!人到受托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     第】二十六条 》 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   —  第二十》七,条  按本条例【规定的增值方式产】生的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由,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并:按规定?提取建立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八条  除》本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外管》理中心不得》。将,住房公积金出借不得!将住房公积》金用:于房地产投资、经营!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用】住,房公积金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