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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 — ,。    第二十条 ! 使用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执行 ? 《  :   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度!末根据住房公积【。金来源和本》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编制下【一年度住房 公积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住房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     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应当优先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含 利息下同) !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 ?。       【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 (二?)离休?、退休的; —。     ! ,。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 ,。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      【   (五)—出国、出《境定居?的; —     —   ? (六)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 》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 】 , ,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中的储存—。余额: ?    — 第二十二条—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    》 第:二十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的应当凭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核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  —   第二十—四条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 【    》 第二十五条—  职工《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 ,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管!理中:心批:准后:由,申请人?到受:托,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 , ,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 :    》 第二十《七,条, , 按本条例》规定的增值》方式产生《的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由?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并按规!定提取建立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八—。条 : 除本?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外管理中心!不得:将住:房公积金出借—不得将?住房公积金》用于房?地产:投,资、经营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用住房?公积金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