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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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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使》用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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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度末根据住】房公积金来源和【本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编制下一年度住】房 公积《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住房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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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应当优先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含! 利:息下同)《
【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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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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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离休?。、退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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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 【(五)出国、出境定!居的;
! , — (六)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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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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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中的—储存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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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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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的应当凭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核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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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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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职工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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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管理中?心批准后由》申请人到受托—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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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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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按,本条例规《定的增值方式—产,生的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由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并按规定】提取建立《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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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除!本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外【管理中心不得将住房!公积:金出:借不得将住房公积金!用于房地产投资、】经营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用住房公积!金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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