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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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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使用?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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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度末根?据住房公积金来源】和本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编】制下一年度住房【 公积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住房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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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应】当优先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含 利息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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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 :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 ?。 (二)离【休、退休的;
】
《 《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 ,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 —(,五)出国、出境定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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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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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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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中的储存》余额
! 第二十二条】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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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的应:当凭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核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
第二十四!条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
】。 第二十五条 】 职工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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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管,理中心批准后—由申请人到受—托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
《 , 第二?十六条 《 ,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
》 : 第二十》七条 按》本条:例,规,定的增值《方式产生的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由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并按规《定,提取:建立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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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除本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外管:。。理中心不得》将住房公积金出借不!得将:住房:公积金?。。用于房地产投资、经!。营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用住》房公:积金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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