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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 《    第二—十条 ? 使用?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执行 — :。    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度末根?据住房公积金来源】和本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编】制下一年度住房【 公积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住房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   —  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应】当优先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含 利息下同) !  》。 ,  第二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  :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   ?。   (二)离【休、退休的; 】 《    《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 ,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      —(,五)出国、出境定居!的; — :       【 (六)《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      !  :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 ?    】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中的储存》余额  !   第二十二条】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   《 , 第二十《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的应:当凭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核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     第二十四!条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   】。  第二十五条 】 职工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   【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管,理中心批准后—由申请人到受—托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   《 , 第二?十六条 《 ,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 》  :  第二十》七条  按》本条:例,规,定的增值《方式产生的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由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并按规《定,提取:建立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八条  除本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外管:。。理中心不得》将住房公积金出借不!得将:住房:公积金?。。用于房地产投资、经!。营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用住》房公:积金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