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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 —     第—二十条  使用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执行: , 》  :  :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度末根据住!房公积金来源和【本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编】制下:一年度住房 公积】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住【房,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 ,     》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应,当优先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含 利息下同) 】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     】  :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二【)离休、退休的;】    !。 , ,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 ,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  《     》  (五)》出国、出境定居的】; 《。     【。    (六)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 ?       【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 》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中的:储存余额 !   ?  第二十二条 】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  : 第二十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的应当凭】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核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  ?   第《二,十四条 《。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 】     》第二十五条 —。 职工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管理—中心批准后由申请】人到:。受托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 :     第二【十七条  按本条例!规定:的增值方式产生【的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由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并《按规定提取建—立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八条!  除?本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外管理中心不得将】住房:公积金出借不得将】住房公积金》用于:房地产投资、经营】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用住房公积金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