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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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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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设》立单位必须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 存登记手—续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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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录【用职工必须自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 《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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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者: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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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调动—、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应当自!终止劳?动关 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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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重新录用时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 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启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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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市(县》)可以按省规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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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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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扣 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中心缴存【管理中心《应当于收到住房【公积金当日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也可以采取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归集单位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存,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 ? ,单位应当对住房公积!。金单独?建帐及时《登,录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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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自管理中心收到之日!起按日?计息按?年结:算每年六月三十日】为结息日结息后本】息自动转存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按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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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职工《按本条例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缴个人所得》税
【 : 第十八条 【 企业因严重—。亏损等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 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 ,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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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列入!第一清偿《。顺序优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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