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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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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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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单位必须—。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 :存登记手续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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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录!用职工必须自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 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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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者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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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调动!、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应当自终止劳—。动关 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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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被《重新录用时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 【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启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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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市(县)!可以按省规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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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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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扣— 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中心缴存!管理中心应当于收】到住房公积金当日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也!可,以采取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归集单位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存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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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当对住房公积!金单独建帐及时【登,录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
!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自管理中心收到】之日起?按日计息按年—结算每年六》月,三十:日为结息《日结息后本息自【动转存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按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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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职工按【本条例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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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企业因严【重亏损?等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 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 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 《第十:九条 ?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列入第一清偿顺【序优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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