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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 《 ,     第十一】条  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新!设立单位《必须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 存登记手续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单位录用职工必【须自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 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 ,     第!十二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者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调—动,、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应当自?终止:劳动关 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    职工—。被重新录用时—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 【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启封手续! ,  —  : 第十?三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市—。(县)可以按—省规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 ,     第】十四:条  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 ?。   《  第十五条 【 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扣 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中心缴】存管理?中,心,应当于收到》住房公积金当日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也可以采取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归集单位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存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    — 单位?应当对住房公积金】单独建帐及时—登录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 》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自管理中【心,收到之日起按日计息!按年结算每年六月】三十日为结息日结】息后本息自》动,转存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按】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 规】定执行 》 ?     第十七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职工【按本条例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缴个人所得!税 — ,  :  第十八条  企!业因严重亏》损等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 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 —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     第十九!条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列】入第一清偿顺—序优先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