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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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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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设立单位—必须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 存登记手!。续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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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录用职工必【须自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 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 第十—二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者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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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调动、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应当】自终止劳动关 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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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被重新录用时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 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启《封手续?
! 第十三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市(县)!可以按省规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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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 ,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扣 》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中心—缴存管理中心应当】于收到住房公积金当!日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也—可以采取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归集单位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存《。。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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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应当—对住房公《积,。金单独建帐及时登录!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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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自管理中心收到!之日起按日计息【按年结算《每年:六月三十日为结息日!结息后本息自动【转存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按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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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职!工按本条例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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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企【业因严?重亏损等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 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 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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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列入第一清偿顺】序,优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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