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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第!三十条  》1997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职工按国家】和省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用》人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待】遇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一,。条  下列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     》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至2【01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的; ! ,   —     》 (二)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 —     !    (三)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 ?  —  :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按以下标准】计发 》 :  :     》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 】。   【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具体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按照职工本人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再乘以一定比例!计发计发《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 ? ,。   ?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    第三十四】条 :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参保人】员个人可以按—照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延》缴,延缴后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参】保人员个人不延【缴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  》 ,  第三十五条  !下列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申请办理退职】的从其?办理:退职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  : ,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至20—10:年12?月31日以前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缴费【年限满十年和2【011?年1月1日以后【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 !      —  (二)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    ! ,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执行 — ?。 ,   第三》十六条  基本养老!金应当根据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按照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和物》价增长幅《度定:期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就业—期间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其退【休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 ! 《    《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