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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第三:十条  《1997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职工!按国家和省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用人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待遇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 ,。    》 第三十一条  下!列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  :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至?。201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的;  !    《   (二)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    !  :   ?(三)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 ! :。    第三十二】条, , 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按以《下标准计发 】 ,      【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 —。     !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具体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  :  :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按照职工本【人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再乘以一》定比例计发计—发,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参:保人员个人》可以按照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延缴延《缴后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  :参保人员《个人不?延缴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     第三十】五条 ? 下列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申请?办理退职的从其办理!退职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 ?      【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至201【0,年,12月3《1日以前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缴》费年限满十年和20!11年1月1日【以后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 》 ,       】  :(二)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 , ,   —  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执行 !    — 第三十《六条:  基本《养老金应当根据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按?照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和物价!增长幅度定期—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就:业期间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其退休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    !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