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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 ,  :  :第三十条《  :1997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职?工,按国家和省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用人!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待遇?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一?。条  下列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     》 ,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至201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的》;, 《   《   ?   ?(二)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 】    《     (—。三)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 ? ,  》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按以下标准计发【  【     》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 《    —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具—体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 ,      !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按照:职工本人《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再乘以一定—比,例计发计发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三条 【 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 ,    》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参?保人员个人可以【按照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延缴延缴后》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 参保人员个人【不延缴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第三十】五条  下列—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申请办理退职的【从其办理退职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  ?   ?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至201》0年12月》31日以前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缴费年限《满十年和《2011年1月1日!以后: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 》    【     》(二)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  !   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执行 !。  《  : 第:三十六条  基【本养老金应当—根据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按照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和,物价增长《幅度定期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就业期!间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其退休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    !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