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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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条 —1997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职工按国》家和省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用人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待!。遇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一条 下列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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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至》201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的:;
! ? (二)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
【 , —(三)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
】。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按以】下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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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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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具体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按照职工本人—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再—。乘以一定比》例计:发计发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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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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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参保人员个人可以按!照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延缴》延缴后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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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人员:个人不延缴》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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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下列: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申请《办理退?职的从其办理—退职: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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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至2—010年《12月31》日以前?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缴费年限【满十:。年和2011—年1月1日以后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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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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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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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基本养—老金应?当根据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按【照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和物价增!。长,幅度定期《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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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就?业期间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其退休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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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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