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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第】三十条  199】7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职工按国!家和:省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用【人,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待遇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一条  下列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     】 ,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至201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的;  !       (】二):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 】      】   (三)—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 —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按以下标《准计发 】     》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 ! ?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具体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按照职工—本人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再乘以一定比!例计发计《发,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参保人【员个人?可,以按照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延缴延缴后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     】参保人员《。个,人不:延,缴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 :    第》三十五条  下列】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申请:办理退职的从其办理!退职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    《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至2—010年12—月31日以前—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缴费年》限满十年《和2011年1【月1日以后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 ? ,        ! (二?)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 —     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执:行 : , ?。     》第三十六条 — 基:本养老金应当根【据,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按照—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和物《价增长?幅度定期《。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就业期间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其退休《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   】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