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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   ?第三十?条  ?199?7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职工按国家【。和省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用人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待:遇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一!条  下列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   ?   ?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至?201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的; !。   【     》 (二)《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 《。     【    (三)【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 【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按以下标准计发 ! , :  :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 —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具体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 ?      【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按照—职工本人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再乘以一定比例计!发计发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参保人员个人—。可,以按照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延缴》延缴:后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参保人员个】人不延缴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 ,    第三十五条!  下列《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申请办理!退职的从《其办理退《职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   ?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至201【0年12月31日以!前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缴费年限满十年】和2011年1【月1日以后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  !    《   (二》)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 【   【  :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执行 【 ?    》 第三十六条  基!本养老金《应当根据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按照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和物价增》长幅度定《期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就《业期间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其】。退休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 》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