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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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公民身份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发给参保【人员手册记载—缴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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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建立由【个人缴费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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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记账利率》计,息一:次记:账利率由省人—。民政:府参考城乡居民银行!存,款同期利《率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并—予,公布
!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自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开始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银行【存款同期《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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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欠缴—部分不记个人账【户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后应当补记【个人账?。户,并,计算个人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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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因失业等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记!个人账户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参—保人员再就业后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重新缴费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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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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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在本省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各?。地,对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得设》置限:制条件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保障—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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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的转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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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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