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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 》     第二】十三条?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公—民身份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发给参保人员!手,册记载?缴费情况 】。 ,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建立—由个人?缴费形成 !    《 第二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记账《利率计?息一次记账利率【由省人民政府参考城!乡居民银《行存款同期利率【。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并予公布】  【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自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开始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银:行,存款同期利》率计息 》 :     第二十!六,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欠缴部分《不记个人账户—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后应当补记个人【账户并计《算个:人缴费年限 !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因失业等《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记个人账户—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参保人员再就业后】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重新缴—费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    —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     参保】人员在?本省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各地对!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得设置!限制条?件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保障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的具体办》。法 ?   — ,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的转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