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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 ?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公民—身份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发给参保人员手册记!载缴费情况 ! ,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建立由个人缴】。费,形成 】。。   ? 第:二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记账利】率计息一次记账利】率由省人民政府参考!城乡居民银行—存款同期利率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并予—公布 —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自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开始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银行存款!同期利率计息 【 , ?     》第二十六条 —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欠缴—部分不记个人账户】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后应当《补,记个人账户并—计算个人缴费年限】 —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因失业等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记个—人账户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参保人】员再就业后》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重?新,缴,费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    【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 , ?。  :  :。 参保人员在本省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各地对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得设【置限制条件》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保障《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的具体办法—。。。   】。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的转!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