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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   》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 《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告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 第十?三条 ?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  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    《。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 :  :   前款规定的项!目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其邀请?招标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核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十四条 【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 》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招标!人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代理:招标事?宜,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 :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 《。     第—十六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 【   》。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未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   》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  第十《八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    《 ,  :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和时间; 】  ?       (三!)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 ? :。。     【    (四—)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     】    (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    》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 招标文件应当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方》法选择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项,目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评【标方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价法  !   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招标文件应】当确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方式 】 《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送备案【 :  》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方法 【 ,  ?   第二十二条 !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注明?正本与?副本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    】 在一个《招标项?目中一个投标—人只能向招标人【报送一个有效投【标文件? ,    】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撤回投标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     第二】十四条 《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  —  :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     》   (一》。)以地域、》。行业、所有制等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 ,  : ,。。    《  (二)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  【       【(,三):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者总分包关》。系共同投标》; —      —   (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意向》中标人;(五)【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行为 — :   《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   ?  (一《)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  》       (】二):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    】    《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   (四)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 ?     !第二十七条 —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 :     》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 ?        】 ,(二)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并以此为—策略:参加投标; !      【   (三)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 —    第》二十八条《  禁止《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 ? :  : , 禁止出借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