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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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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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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告!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第十三—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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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
】 ,。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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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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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
】 前款规定的项【目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其邀请!招标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核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四:。条 :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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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招标人!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代理招标事宜!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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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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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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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第十七条 【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未《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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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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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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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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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和时?间;
》。
?。 【。 (:三)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
!。 (四!)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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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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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
【招标文件应当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方法?选择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项目】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评标方《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价法
【。
】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招?。标文件应当》确,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方式—
【 第二十条 】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送备案
】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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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注明】正,本与副本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 , 在一个招标】项目中?。一个投标《人只:能向招标人》报送一个有效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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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投标人撤》回,投标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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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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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招标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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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以地域、行!业、所有《制等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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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
】 》。 (三)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者?总分包关系》。共同投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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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意向中标人;(五!)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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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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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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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
: : ? ,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 (四《。)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
》
《
《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
: 】(二:)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并以此为策—略,参加投标《;
】 【(,三)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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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禁止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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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出借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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