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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    》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 《  : ,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告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   第十三条 】。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 《。    《 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       【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 》。    前款规定】的项目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其,邀请招标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核: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四条 ?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 招标?人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代—理,招标事宜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   》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    【 第十?六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 ,  —。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未,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 》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     第!十,八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 : ,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和时间】;,  【   ?    (三)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 》   —  :    (四)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  :    (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    《 第十九条 —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    《 招标文件应当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方法选择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项目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评标方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价法 —  《   ?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招标文件应当【确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方式 】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送备!。案 【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方法 】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注?明,正,本与副本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     —。在一个招标项目中】。。一个投标《人,只,能,向招:标人报送《一个有效投》标文件 》   — ,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撤回《投标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 ?。    《 第二十四条—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 ,。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    》     (一)】以地域?、行业、所有制【等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 《        (!二)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 】 ?  :       (三!)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者总分包关系】共同投标; —。 : ,     —    (》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意向中标人—;,(五)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行为 —  》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      — (一)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   【     》 ,(二)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 ,。      !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    (四—)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 —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 ,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      】  : (二)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并,以此为策略参加【投标; 】   ?   ?。 ,  (三)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 — ,     第【二十:八条  禁止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 禁止出借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