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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 ?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告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第【十三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  《   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  :    《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     》。。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     前】款规:定的项目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其邀请招标【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核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四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 ,  :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招标人》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代理招!标事宜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 《   ?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    【 第十六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 》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  :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未: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   —  :第十八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      !  :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和】时,间; 【  :   ?   ? (:三)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 :。    】     (四【)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       !  (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    】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     招标文!件,应当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方法选《择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项:。目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评标方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价》法 【 ,   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招标文件应当—确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方式 !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送备案 【  《  :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方法 【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注—明正本与副本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 《     在一个招!标项目中《一个投?标人只?能向招标人报送一个!有,效投标文《件, ? ,    》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撤回投标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     第二【十四条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     】第二十?五,条 : 招:标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         !(一)以地域、行】业、所有制等—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 《。     》 ,  : ,(二)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 ?    —     (—三)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者总分包关系共【同投:。标; 《。。   —     》 (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意向中标—人;(五)》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行为 【   ?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   ? (一)《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      —   (二》)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 ?  :   ?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   ? (四)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 —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  :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  :       【(,二)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并以此为策略参】加投:。标; 《     】。    《(三)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 !   》 , ,第二十八条  禁】止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  : 禁止出借》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