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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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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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告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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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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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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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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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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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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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项《目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其邀请招《标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核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四条?。 ,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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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招标人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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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代理招标事宜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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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 第十六【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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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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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未【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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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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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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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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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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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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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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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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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文件应当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方法选择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项目【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评!标方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价法
》
!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招:标文:件应当确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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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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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方法
】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注明正本与副本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 在》一个招标项》目中一个投标人【只能向招标人报【送一:个有效投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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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撤回投标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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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
》 第二十—五条 ? 招标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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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以地?域、行业《、所有制等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
【 : , , (二)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
! (三】)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者总分包关系共同!。投标;
! ,。 》 (?。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意向中标人;(五)!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行为
《
》 第二十六【条 : 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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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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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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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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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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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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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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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并以此为策略—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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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
【 第二十八条 !。 禁止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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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出借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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