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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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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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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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或者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
,。
!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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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
【。
》 》。(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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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下!列项目达《。到规定标准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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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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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矿产》等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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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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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
! (四)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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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规定
! 第》十条 《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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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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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
: , 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批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一条 除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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