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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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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 : , ,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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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或者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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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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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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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 第八条【 下列《项目达到规定标【准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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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矿产等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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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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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 , ? (》四)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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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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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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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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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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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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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批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一条 除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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