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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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 : 第三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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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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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应当从依法组【建的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现!场监督特《殊招标?项目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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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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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客观《。、,公正地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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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后: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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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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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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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
: , —(六)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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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 》。 (一)系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近!亲属的;
【
【 : (二《)系: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
! ,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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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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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终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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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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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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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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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的情?况,下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
【 【。。 ,(二)投《。标文件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 (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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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将认定为废标的投】标排除后有效—投标少于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 ?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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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一至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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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申请》核查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经核查》后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确: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者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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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集体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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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将开?标、评标过程如实】记录并?将记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的个人评审【意见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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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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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告诉财政—部门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监:督中标?。合同的履约》情况并将其载入中标!单位:的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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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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