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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     第】。二,。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     】第三十条 》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 :     评标专】家应当从依法组建的!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现场监督特》殊招标?项目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 :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客观、公正】。。地评标;《 》。  :  :  :  : (二)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后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 【      】   (三)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 《  》      — (四)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      —(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    —    《 (六)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  :。      —(一)系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近亲属的; 】    】   ?。  (二)系—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 ! :。   《  : , ,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终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  》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负【责  】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 》   ?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  》   ?    (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的】情,况,下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 《 , :  :      (二)!投标文件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 ,       】  (?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    【。 第三十《。五条 ? 评标委员》会将认定《为,废标的投标排除后有!效,投标:少,于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一至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   第三》。十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申【请核查? ?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经核】查后: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确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者招标—    ! 第:三十八条 》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集》体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将开标、!。评标过程如实记录并!将记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的个》人,评审意见存档—备查:   】。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   ?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 ?     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告诉财】政部门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监督:中标合同的履约情况!。并将其载入》中标单位的信—用档案 】     》第四十二条 —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