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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     】第,二,十九条 《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     》第三:。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评标专家应当从【依法组建的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现场【监督特?殊招标项目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  —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  第三十一—条 :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   (一)客【。观、:公正地评标; ! ,        ! (二)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后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 【 》        】(三:),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 —。   》  :   ? (四?)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   (《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       (六!)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  : (一)系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近亲属【的; 】     》   (二)系【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 !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终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 ,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负责 —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 ?   ?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       (】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的情《况下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 !。 《        】 (二)投标文【件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 《  :    《  :。(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 《    《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将认定为废标【的投标排除》后有效投标少于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  》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 ,    《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一至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   ?第三十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申请核查 ! 《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经核查!后,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确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者招标 】 ?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集体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将开标、评】。标过程如实记录并将!记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的个人】评审:意见存档备查 【   【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 第四十一条 【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   《  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告—诉财政?部门 —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监督中标合同【的履约情况》并,将其载入中》标单位的《。。信用档案 —   —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