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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   —  第二十九条 】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 ,  第三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评】标,专,家应当从依法—组建的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现场监督特—殊招标项目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   【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    》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  (?一,)客:观、公正地评—标; ?  —      — (二)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后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 ! , , ?        】(三)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 】    》     (四)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      (【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   【   ?  : ,(六)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 ,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 , ,      —  (一)》系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近《亲,属的;? , 》       【 (二)系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 — ?    《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终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  :  第三十三条 】 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负【责,    !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 :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 :     —第三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       【 , (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的情!况下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  【      — (二)投标文【件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 :   ?  :    (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    】 第:三十五条 》 评标委员会将认】定为废标的》投标排除《后有:效投标少《于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一《至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   ?第三:十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申请核查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经核查后《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确》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者?招,标   !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集体】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 ,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将开《标、评标过》程如实记录并将记】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的《个人评审意见存档备!查 —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   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告诉财!。。政部门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监督中《标合同的履约情况】并将其载入中标单位!的信用档案 —。 :  《 ,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