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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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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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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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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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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应当从依法组建的!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现场监督特》殊招标?项目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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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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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观、公正】。。地评标;《
》。
: : : : (二)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后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
【
】 (三)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
《
》 — (四)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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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
— 《 (六)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 :。 —(一)系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近亲属的;
】
】 ?。 (二)系—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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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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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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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终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
》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负【责
】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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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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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的】情,况,下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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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投标文件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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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
【。 第三十《。五条 ? 评标委员》会将认定《为,废标的投标排除后有!效,投标:少,于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一至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 第三》。十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申【请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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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经核】查后: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确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者招标—
! 第:三十八条 》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集》体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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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将开标、!。评标过程如实记录并!将记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的个》人,评审意见存档—备查:
】。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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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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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告诉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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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监督:中标合同的履约情况!。并将其载入》中标单位的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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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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