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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调解 》 , 《     第二【十二条?  医调《会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  :。     》 (一)调解—医疗纠纷; —    】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 》    《。 , , ,  (三)》向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报告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  》 ,      (四)!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 —。    》     (五)提!供有关?医,疗纠纷调解的咨【询,服务; 》   —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二十:三条  医调会的】人民调解员应当为人!。公道、品行良好【具有医疗、》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并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 !    】 第:。二十四条《  医调会应当建】立由相关医学、药学!和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 ?    】 第二十五条 【 医调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     医—调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   【  第二十六—条  医疗纠—。纷调解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调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      —  : (一)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     【   ?。 (二)《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 —   ? ,。。     (三【),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会调解的; 【     !    《(,。。四)已经医调会【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再!次申请调解的; 】 《。   ?。   ?   (五)—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 《    【。 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七,条  医调会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若干名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应当予以更换 !。   —。  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参与调解》活动委托人应当向】医调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     第二十八!条  医调会应当自!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事实和情节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组【织调查、核实—、评估 —     在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需要查阅病!。历,资料、向有关专家和!人,员,咨询或者询》问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配】。合 【    《第,二十:九条  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医调会印章后【生效: 《     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 》    第三十【条 : 医调?会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会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