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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调解 —  —   第二十二条 ! 医调会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 :  :      (一)!。调解:医疗:纠纷; 《 ?     —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 《 》      —  (三)》向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报告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  ?    《  : (四?)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 ! ?        (!五)提供有关医疗纠!纷,调解的?咨询服务; 【   —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    第二十三条!  医调会的—。人民调解员应—当为人公道、品行】良好具有医疗、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并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 :   【  第二十》四,条  医调》会,应当建立由相—关医学、药学—和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  !   第二十五条 !。 医:调,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   ? ,医调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  :   第二十六条】。。  医疗纠纷调解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调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    《     (—一)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 ,      !   ?(二)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 】  》 ,   ?   (三)—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会调?解,的; 》  《    《   (《四)已?经,医调会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再次申请调】。解的; !     》   (《五)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 【。   ? 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     第二】十七:条,  医调会》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若干名!。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应当予以】更换 【     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参与调解》活动委托人应—当向医调《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  —   第二十八条 ! 医调会应当自【。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事实和情节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组织】调查、核实》、评:估, :     在!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需要查阅病历】资料、向有关—专家和人员咨询或者!询,问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配合 !   》。  第二十九条  !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医》调会印章后生效 】 》  :  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 :     第三【十条  医调会【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会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