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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调!解 【    》 第:二十:二条  医调会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     —    《(一)调《解医疗纠纷; !   》    《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 !        (!三)向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报告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 :        (!四)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   !      (五】)提:供有关医疗纠纷【调解:的咨询服务;—    !   ?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二十三条 ! 医调会的人—民调解员应当为人公!道、品?行良好具《有医疗、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并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 《   》  第二《十四条  医调会】应当建立由相关医】学、药学和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 ! :    第》二十五条《  医调《。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 , 医调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 ,第二十六条  医】疗纠:纷调解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调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    【   ?  (一)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   【      (二】)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 【      【   ?(三)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会调解的; 【 ?  ?     》  (四)已—经医:调会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再次?申请调解的》; 》        ! ,(五)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 , :  《  : 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 ,  第二《十七条?  医?。调会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若?干名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应当予以更换 】 ,    【 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参:。与调解活动》委托人应《当向医调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    第二十八条!  医调会应当自】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事》实,和情节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组织调查【、核实、评估 ! ,    》 在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需要《查阅病历资料、向有!关专家和人员咨【询或者?询问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配合 !    》 第二十九条 【 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医调会印章】后生效 —   》  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    【 ,第三:十条  医调—会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会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