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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调!解 】     第二【十二条  医调会】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 : , ,       (】。一)调?解医疗纠纷; 【 ?        !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 ? 《       【  :(三)向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报告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 ? ,        】(,四)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 【        (!五)提供有关—医疗纠纷《调解的咨询服—务; 》    —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二】。十三条  医调【会的:人民调解员应—当为人?公道、?品,。行良好具有》医疗、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并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 》。。     第二】十四:条 : 医:调会应当《建立由相《关医学?。、药学和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    ! 第二?十五:。条  医《调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医调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  ?   第二十六条】。  医疗纠纷调解】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调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 ,。      — (一)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    —  :   (《二,),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 【         !(三)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会调解—的,。; ?  》       (四!)已:经医调会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再次申请调】解的; 】         !(五)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 !  :   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  第?二十七条《  医调会》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若干》名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应当《予以更换 !    《 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参与:调解活动委托人【应当:向医调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   【  :第二十八条  医】调会应当自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事实【和情节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组织调查】。、核实、评估 !  《   在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需要查】阅病历资《料、向有《关专家和人员咨【询或者询问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配合 《     !第二十九《。。条 : ,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医调会印章》后生效?  【   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 :     【第,三十条  医—调会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会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