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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预防与处置 】   ! ,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   》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患者《的咨询;《但可能会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情况可以告知】其近亲属 !。  :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以及【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 !  :。 ,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设置?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咨询和投诉,【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 ?  —  :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    第十五条】  患者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如实向医务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治疗和护理!患者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 !   ? 第十六条 —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报告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 :     第—十七条 《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相应措【施进行处置》 :      !   ?。。(一:)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的应当—告知其推举不超过3!名代表?参加协商 —    【    《 (二)《就纠纷的《医疗行?为组织专家会诊或者!讨论:,,并将会诊《或者讨论的意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    !  :  : (三)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共同对《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 】  ? ,   ?。。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殡仪—馆;死?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按规定—进行尸?检  】       (五!)因医疗纠纷影响】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的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 !      —   (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医调会等部》门和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   》 , 处:。置医疗纠纷需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    》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劝阻双【方过:激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控制?事,。。态扩大维护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对在!医疗机构《停尸、闹丧经劝阻】无,效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置 《     !第二十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会申请调!解;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医疗纠纷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   》  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会调解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     !第二十一条 —。。 因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引起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向受害方》支,付补偿?。费用具体补》偿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卫【生、民政部》门制定 !    医》疗机构?支付补偿《费用后可以》依法:向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者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