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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预,。防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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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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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患者【的咨询;但可—能会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情—况可:以告知其近》亲属
!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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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以及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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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设》置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咨询和投】诉,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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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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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患者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如实向!医务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治!疗和护?理患者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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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报告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 第十七《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相应措施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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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的应当告知其推举!不超过3名代表参加!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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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就【纠纷的?医疗行为组》织专家?会诊或者讨论—,并:将会:。诊或者讨论的意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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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共同!对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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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殡仪馆;死》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按规定【进行尸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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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因医疗纠纷影响【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的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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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医调会等部门和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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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医?。疗纠纷需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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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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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劝阻》。双方过?激,。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控?制事态?扩,大维护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对在医疗机构停尸!、闹丧经劝阻无【效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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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会申请—调解;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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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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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会调解?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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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因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引起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向受【害方支付补偿费用具!体,补偿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卫生、民政部门制】定
【 医疗机构】支付补偿费》用后可以依法向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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