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预防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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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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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患者?的咨询;但可能【会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情况可》以告知其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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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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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以及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
!。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设置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咨询和投—诉,: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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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 第十五条 】 患者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如实向—医务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治》疗和护理患者—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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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报告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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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相应措施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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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的》应当告知其推举不】超过3名代表—参加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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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就纠纷的医疗】行为组织专》家会诊或《者讨:论,并?将会诊或者讨—论的:意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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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共同》对,。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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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殡仪【馆;:死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按规定进行尸!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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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因医疗纠纷影【响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的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
! (】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医调会等部门和】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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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医疗—。纠纷需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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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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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劝阻双方过】激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控制事态扩大维【护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对在医疗机【构停尸、闹丧—经劝阻无效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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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会申请调》解;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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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纠纷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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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会调解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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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因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引》起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向受害—方,支付补偿《费用具体补偿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卫生《、民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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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支付补》偿费用后《可以:。依,。法向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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