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预防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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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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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患者的咨询;】但可:能会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情况可以告!。知其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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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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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以—及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
【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设置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咨询和》投诉,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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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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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患者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如实向医务【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治疗和护理—。患者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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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报!告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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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相应措施》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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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的应当告知其推!举不超过3名代表参!。加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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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就纠纷的医疗行为】组织专家会诊—或者讨论,并—将会诊或者讨论的意!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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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共同对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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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殡仪馆;死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按:规定进行尸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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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因【医,疗纠纷影响》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的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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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医—。调会等部门和—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 处置医》疗纠纷需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劝阻双方过】激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控制事!态扩大维护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对在:医疗机?构停:尸、闹丧经劝阻无】效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置
! 第二十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会申【请调解;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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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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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会调解【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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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因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引:起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向受害方支付【。补偿费用具体—补偿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卫生!、民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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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支?付补偿?费,用后可以依法向【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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