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预—防与处置 【 ?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 ,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患者的咨询【;但可能会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情况可以告】知其:近亲属 — :。  :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以】及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  】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设置?。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咨询和?投诉:,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 】 :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 ,  《  : 第十五《条 : 患者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如实向【医务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治疗和护】理患:者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  】   第《十六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报告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  — ,  第十七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相应措施!进行处置 】    》     (—一)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的应当【告,知其推举不超过3】名代表参加协—。商 《  《   ?    (》二):就,纠纷:的医疗行为组织专家!会诊或者《讨论,并将会诊或】者讨论?的意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 【。        】。 ,(,三)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共同《对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 《      】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殡仪馆《;死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按规》定进行尸检 —     !。    (五)因】医,疗纠纷影响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的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 【。      【   (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医!调会等部门和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   ?处置医疗纠纷需【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 《   ?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劝阻双方过—激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控制事态扩大维】护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对在医》疗机构停尸、闹丧】经劝阻无效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置 —    — 第二十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会申请调解;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医疗纠纷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    》 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会调解《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因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引起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向受害方支付】补偿费?用具:体补偿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卫生、》民政部门制定 】 《 ,   医疗机构支】付补偿费用后可以依!法,向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者追: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