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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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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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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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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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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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公平合【理、及时便民、依】法处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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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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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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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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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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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患者所在单位和!患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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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县—(,市)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会—)市辖区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调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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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调会的—人,。民调解员的配—备,和管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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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其工—作经费及《人民:调解:员的报酬补贴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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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或者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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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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