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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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在信访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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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 国家机关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由有权?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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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对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推诿、敷》衍、拖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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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按规定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复查意》见,或者复核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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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未:经提出举报、控【告的信访人同意公开!、泄露其姓名、【。材料:内容和?其他:有关情况的;—
】 (四)!丢失、隐匿、擅自】销毁信访《档案、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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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对信】访人进行刁》难、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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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 第三十四条 ! 信访人有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行为【或,者信访事项处理终】。结后继续上》访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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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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