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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 ,。    第三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在信访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     第三十】三条 ? 国家机《关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由有权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予以处理】: 《      】 ,。  (一)》对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推诿、敷【。。衍、拖延的;— ?。 :。  : , ,  :  :。 (二?。),未按规定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复查意见或—者复核意见的; ! : :    《    (三—)未经提出举—报、控告的信访人】同意公开、泄露【其姓名、材料内容和!其他有关情况的;】 《       】  (?四)丢失、隐—。。匿、擅自销毁信访档!案、材料的; !   》     》 (五)对信—访人:进行刁难、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   【    《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有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行为或者信【访事项?处理终结后继续上访!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