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