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访条例 建标库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