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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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及时办?理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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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涉及的有关—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国家《机关: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
! 第二十三条 】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对当场能够答复!的事项应当立—即,办理;对需》要调查、取证、协调!的事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对情况》复杂或者《取,证困难、《依据不明《确的事项经本—国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 :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可以依法举—行听证
! , 国家机关应当!在办:理期限内将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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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复查、复!。核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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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有异议要求【重新处理的按—照有关国家机—关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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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处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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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信《访人与相关》主体就解决信访事项!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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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机关作出信》访事项办《理结果信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信访复查、复—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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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经!信访复查《、复核复核》机关作出最终意见】并书面送达》信,访人的?。
— 对处理终结!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应当做》。好解释?、疏导工作信—访人应当息访信【访人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信访人继续【上,访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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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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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文明接待!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
】。 (二!)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及时、】。依法、公正》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扣压信访《材料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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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遵守【工,作纪律?严禁:。徇私舞弊不得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不得收受—贿赂:;
】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扩散信访【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要求保密的其!他内容未经提出【举报、控告的信访人!的,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姓名》、材料内容和其他有!关情况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控告的个人、【单位;
—。
! (?五)依法答复信访】人,对有关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查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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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加强—。信访档案管理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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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完善信访《。事项办理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根据信访事项的!不同:情况依法采取说服】。教,育、协商对话、心】理疏导等方法对【信访事项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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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人【民团体、专业机【构,和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及其他方面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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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其转送、交办!的有关重要信访事项!可以要?求有权处理的有关】行政机关限》期反馈办理结果【;发现有不按照规定!办理信访事项—情,况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对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相关人员处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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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工作中久拖】不决、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有》关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将其列入督查事项并!负责信?访督查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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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进行信访督查可以】查询: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约见信访《人被督查《。单位应当就被督查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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