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
【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及时办理信访事项!
》
, 信访事项】涉及的有关》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国家《。机关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
】
: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对当场能》够答复?的事项应当立即办理!;对需要调查、取证!。、协调的事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对情况》复杂:或者取证困》难、依据不明确的事!。项经本国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
《。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可—以,依法举行《听证
!。 国家机关应】当在办理期限内将】。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
】
《 ?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复查【、复核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
— ,信访人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有异议《要求重新处理的按照!有,关国家机关规—定程:序办理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处理终结:
】
— — ,(一)信访人与相】关,主体就解决信访事】项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的;
】 : —(二)行政机—。关,作出信访事项办理结!果信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信!访复查、复核—的;
《
— 》。 (三)经信—访复查、复核复核机!关作出最《终意见并书面送【达信访人的
!。
?。 对处》理,。。终结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应当做—好解释、疏导工作信!访人:。应当:。息访信访人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信—访人继续上访的依法!。处理
! , 第二十六—条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文明】接待: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
! — , (二)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及时】、依法、公正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扣压信【访材料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拖延;
【。。
:
》 (三)【遵守工作纪律严禁徇!私舞弊不得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不【得收受贿赂;
】
:
!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扩散信访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要求保密!的其他?内容未经《提出举报、控告【的信访人的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姓名】、材料内容和—其他有关《情况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控告的个人、—单位;?。
?
! , (五)依法答【复信访人对有关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查!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
?
, ? (六)】加强信访档案管【理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
【。。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
?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完善信访事项!办理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根据信访事项的】。不同情?况依:法采取说服教育、协!商对话、心理疏【导等方法对》信访事?项进行调《解
》
? , 国家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人民团体、专业机】构和: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及其他方面的咨询服!务
?。
?
》第二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其转—送,、交办?的有关重要信访【事项可以要求有权】处,理,的有:。关行政机关限期【反,馈办:理结果;发现有不按!照规定办理信访【事项情况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对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相关人员处理!的建议
】
第三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工作:中久拖不决、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有关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将其列入督查事项!并负责?信访督查的具—。体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进行信访督查—可以查询《。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约见信访】人被督查单位应当就!被,督查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