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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地址、网址、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地点!和时间、值班电【话并在信访接待【场所和政务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程序 】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联合接待场所】。建立统一的》网络信访平》台和电话信访平台】畅通信访渠道 【 :     国家!机关应当《将,有关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转送、交办—、反馈等集中—录入网络信》访,系统实现信》访,信息互联共》享和信访事项—办理公开 】     —第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网?络、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向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交 ! , :    信访事【项涉及投诉请求【的,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    信》访人:。采用电?话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国家机关应当】如实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 ,     第十五!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 — 《    多人以【走访:形式:共,同,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通过其推【选的代?表反映?十人以下的》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三人;超《过十人?的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五人 】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       【 (一)对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决议、决定的【建议; — :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 ,      【   (《。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意见; 】    【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行使司》。法职权?以,外的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 《  :   ?   (五)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         !(六)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  :。  :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意《见; ?  —       【。(二)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的建议、《。。意见; 【      【  : (三?。)对行政机关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 ?        】 ,(四:)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      【   (五》)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 ?  ?   ?    (六)【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 :         !(,七)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  —       (】八)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 ,      】  : ,(一)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申诉;【 —     》   (二)对【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职务行为的检举、!控告; —   》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   ? 第:十九条 《 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 —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录入网络—信访平台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五个工作日内按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     !  :。  (?一):属于: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 ?       【  (二)依法【应,当,由本:国家机关《处理: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        】 (:三,)依法应当由—同级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但是》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应!当转送?、交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转送、交—办; 【。 ,       【 (四?),依法应当由》下级国家机关处理的!应当向有权处理的下!级国家机《关,转送、?交办; 】  :    《   (五)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且》正在办理期限内或者!信访事项已经—处理终结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并,说明理由 】 ,     依照前款!。第三、四项规定【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   第二十一条 !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机》关职责的信访事项由!相关国家机关协【商受理;经协商仍】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家机关【。确定受理机关 ! :  :   信《访事:项涉及的《原国家机关撤—销、合并或者分立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受理—;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的由批《准,撤销、合并或者分】立的国家机关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