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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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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地址、网》址、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地点和时间、值班】电话并在信访—接待场所《和政务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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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联合接】待场所建立》统一的网络信访平】台,。和电话信访平—台畅通信《访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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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应当将有关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转送、交办、反馈】等集:中录入网络信访【系统实现信访—信息互联共》。享和信访事项办【理公开
】。
, ? 第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网络、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向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交
【
: 信访事项涉】及投诉请求的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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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人采用电《话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国家机关应当如!实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
【 第十五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
【
— 多人以走—访形式共同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通过其》推选:的,代表反映十人—以下的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三人;超过十人的】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五人?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 (】一)对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决议、决定】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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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
【 《。(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意见;
】
【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行使司《法职:权以外?的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 , ,。 (五)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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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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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意见《;
》
? : : (二)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的建议、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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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对行政机关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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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 《 (五《)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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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
? 》 (七)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
!(八)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
—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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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申诉;
【
《 (【二)对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职务行为的检举!。、控告;《
《
《 《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 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
! :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录入网络【信访平台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五个工作日内按】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
】 ?(,一)属于《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 — , (二)依》。法应当由本》国家:机关处?理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
— (三)【依法应当由同级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但是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应当转送、交【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转送、《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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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法应》当,由下级国家机关处】理的应当向》有权处理《的,下级国家机关转【送、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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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且正在!办理期限内》。或者信访事项已经】处理终结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并?说明理由
【
?。 依照—前款:第三、四项规定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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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机关职责的信】访,事项由相《关国家机关协商【受,理;:经协商?仍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家机关】确定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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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涉及的原国家—机关撤销、合并或】者分立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受?理;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的由批准撤】销、合并或者分【立的国家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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