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访条例 建标库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不得非法限制信访人的人身自由,不得歧视、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九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出信访事项;

        (二)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三)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重要活动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利诱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谋取不当利益;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