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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    第二十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其内!容由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  :  :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     (二)物!业的基本《情况; —。   》。      (【三)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 《 ?      —   (四)—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  : ,    (五)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  (六)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和使用; 】       】  (七)合同期限!; —  :。       【(,八)违约责任—; ?     】    (九—)解决?争议的办法 —。  —   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应当事先》经,业主大会审查—同意但业主大会【已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除外 》 :   》  当事人对本【条第一?款,第(三)项内—容进行约定时一般】应当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业主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 ?    》 当事人对》。本,条,。第一款第(四)项内!容的约定《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 —。。 :。     当事!人,。可以参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 《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交接验收手续【    !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  :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专—业公司实《施,但不得将该物—业的整体服务事【项委托他人》 , 》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     第三十!三条 ?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    】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     》物业产?权交易时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对》物业服务费结算【有明确的约定 】     】第三十四条 —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 ,     住!宅物业的最终—用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     》。(一)?专有部分以单个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   《      (【。二)部?分业主共有部分以该!共有部分的》全体: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     !    (三)全】体业主?共有部分以全体【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  《 ,  第?三,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不得强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确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的应当?签订委?托代:收协议并支付相应】的代收手续费 【 》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管理的各【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建账立制其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定期—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 ? ,   》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和物业—管理用房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 :    《 第三?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调解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矛盾和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