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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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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前》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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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是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较小的经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
【 前款规《。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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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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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观的维护业主的】其他: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但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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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予以明示并有】义务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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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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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 : 第二?十三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届满但业主大!会已按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时—应当: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查验作相—应记录发《现与竣工验收资【料不相符合或者【有质量问题的—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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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在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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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物:业,区域内道路》、地下停车》库、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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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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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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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物业《质量保修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 : (—五)业主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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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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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上述接】收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均为非住宅】的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为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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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与新建】物业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其面积、位置应当!。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载《。明
! :因依法调整规划【物业:竣,工验收后的实—测地上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超过部分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补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确实:无法补充配置—的应当按照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平—均销售价格》支付不足部分的【相应价款列入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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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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