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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 ? 《    《第二十条 》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前期:管理 【     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 :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是】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较小的经】。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 ,     前款!规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    《 第二十一条 【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 —。 , :   《  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观的《维护业主的其—他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但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 ?    《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予以明示并有!义务:作出说明《    !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 《     第二十】二条 ?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  :   第二十三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届满但业主大会【已按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  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时应当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查》验作相应《记录发?现与竣?工验收资料不—相符合或《者有质量问题—。的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第二十!。五条  《在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    【   ?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物业】区域内?道路、地下停—车库、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 《。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    《  (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       !  (?四)物业质量保【。修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  《。       (五!。。)业主名册》; 》       】。  (六)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   ?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上述接收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  —。 ,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均为非住】宅的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为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 》。    —。。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与新建】物业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其面积、位置应当!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载,明  】   因《依法调?整规划物业竣工验】收后的?实测地上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超过【。部分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补?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确实无法补》充,配置的应当按照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平均《销售价格支》。付不足部分的相应】。价款列入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   》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其用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