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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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和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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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
— 第六?条 :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有《。关物业管理的合法】权益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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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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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 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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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住宅与周】边原有住宅区房屋相!毗连的经相》。关业主同意可以归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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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推举】的代表和建设单位】、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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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通知全体业主!并告:知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接受告知的—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会议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需要由业!。主代表代为表—达意:愿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其书面意见—提,交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代为转交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须】。由,业主本人签字
【
】 ,。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书面通知业主!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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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业主大会对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作出决定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逾期不参加投票业主!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但该已表决—的多数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应当—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过半:数和业主《总人数的过》。半数
《
】业主:大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召开
《
— ,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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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 ,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三》)管理规约;
!
? 【。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名单
】
,
: ?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
】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
》。 第十四【条 :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定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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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
》
《 第十五条》 ,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
!。
】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改选的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改选?
?
?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
!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其行!为损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召开
】
?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有权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提出质询【、,依法撤销《业主:委员会所作的决定】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
】
?。 第十八条 【 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观的维护业主的!其他: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
? 《。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对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
【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和人数?以及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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