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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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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业主委】员会
【
? 第五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
《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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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有关物业—管理的合《法权益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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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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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 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 :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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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住宅与周边原有【住宅:区房屋相毗连的经】。相关业主同意可以】归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 ?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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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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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推举的》代表:和建设单《位,、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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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通:知全体业主并告【知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接受《告知的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会议【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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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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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需要由—业主代表代为表达意!愿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其书面意【见提交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代为》转交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须由业主】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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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书面通?知业主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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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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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大会:对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作出决》。定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逾期不—参加投票业》主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但该已表决的多】数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应当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过半数【和业主总《人数的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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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大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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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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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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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内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
》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
【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三)管?。理规约?;,
》
【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名单
】
? 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
》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定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 业主》委员:会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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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
】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改选的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改选
》
》 :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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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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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其行为!损,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召】开
】 :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有—权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提出质—询,、,依法撤销业主委员】。会所作的决定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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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观的《维护业主的其他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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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对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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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和人数以及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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