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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博物馆与!。馆,藏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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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五—条, 国有博物馆以及!收,藏文物的图书馆【、档案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专门《的库房、专职技术人!员和: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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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对!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进行?。鉴定馆藏一》、二级文物由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确认【馆藏三级文》物,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确认参与鉴定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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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对?收藏的所有文物【登记造册区别—等级建立藏品档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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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省一、二级文物藏品!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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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收!藏的珍贵文物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文物收》藏单位所在》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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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无】专门文物库》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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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安全】。防范能?力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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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专业【人员缺乏或者—与藏品保管工—作不: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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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其他危及】藏品安全的情形【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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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二!。、三:级文物的应当将【借用文?。。物清单和藏品档【案副本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其他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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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馆藏二、》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其他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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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的!借出单位和借—用,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借用协—议明确文物》现状:、借:用期限、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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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因?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等需要对馆藏!一级文物取样—的应当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馆?。藏二级以下》文物取样《。的应当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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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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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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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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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场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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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有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成系统的文物和其他!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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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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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或者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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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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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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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社?会力量申请举—办博物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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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举办博物》馆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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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藏《。品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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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 , , : (》四,)经费来源》证明或者验资—报告;
【
? 《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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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有拟—聘,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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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博物—馆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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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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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批准举【办的: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后方可【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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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博物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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