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博?。物馆与馆藏文物【。
】。 ,。 第三十—五条 国有博物】馆以及收藏文物【的图书?馆、:档案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专《门的:库房:、,专,职技术人《员和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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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对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进行鉴定—。馆藏一、二级—文物:由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确认馆藏】三级文物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确认参与鉴定】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名
! 第三十》七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对收藏的所有【文物登记造册—区别等级建立藏品】档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
】 , ?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省一、二级文【物藏品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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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收藏的《珍贵文物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文物】收,藏单位所在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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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无专门文物】库,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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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安全防范】能力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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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专业人—员缺乏?或者:与,藏品保管工作—不,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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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其他》危及藏品安全的情】形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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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二、三级文物的】应当将借用》文,物清单和《藏品档案副》本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其—他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馆藏二、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其【他,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文物的借!出单位和借用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借用?协议明确文》物现:状、借用《期限、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等事项
【
第【四十条 因—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等需?要对馆藏一级文物】取样的应当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馆藏二—级以下文物取—样的应当《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博物《馆
! 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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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场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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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有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成—系统:。的文物和其他藏品】。;
《
:
》 ,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
,。
!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或者财产;
!
《 (!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设施【;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四十二】。条 社会力量【申请举办《博物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举办博物馆!申请书;
【
《。 : (—二)藏品目录;【
】 (【三)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 】(四:)经费来源证明【或者验资报告;
!
【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
! , (六)有拟聘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的证明?;
】 (七!)博物馆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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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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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批准举办的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后方可对外开放】
【 第四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博物》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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