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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博物馆与》馆藏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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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国有博物馆【以,及收藏文物》的,图书:馆、档案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专门的库房、专【职,技术人员和安全设】施
! 第三《。十六条 《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对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进行—鉴定:馆藏一、二级文物由!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确认《馆藏三?级文物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确认参】与,鉴定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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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七【。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对,收藏:的所有?文物登记造册区别等!级建立藏品档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
》
》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省一、二级文物藏品!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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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收!藏的珍贵《文物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文物收藏《单位所?在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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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无:专,门文物库房的—。;
《。
? 【 (:二)安全防范能力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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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专业人员缺—乏或:者与藏品《保管:工作不适应的;【
《
【。 (四)有【。其他:危及藏品安全的【情形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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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二、三级文物的应!当将:借用文?物清单和藏品档案】副本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其《他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馆藏二、【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其他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 文物的借出单【位和借用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借用协议明确【文物现状、借—用期限、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等事项【
— 第四—。十条 因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等需要】对馆藏一级文物【取样:的应当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馆藏二级以下文物】取样的应《当,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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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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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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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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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有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场馆;】
! , :。 (三)有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成系统的文物】和其他藏品;
】。
【。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
,
】 ,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或者:财产;
》。
— 《 (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设施:;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四十【二条 社会力量】申请举办博物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 (一)【举,办,博物馆申请书;【
:
【 《 (:二)藏品目》录;
】。。 : (三)!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
》 (四!)经费来源证明【或者:验资:报告;
!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
《。 》(,六)有拟聘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的?证明;?
— ? 》(七)博物馆章【程草案;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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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批【准举办的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后,方可对外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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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博物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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