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博物》馆与馆?藏文物
—。
】。 第三十五》条 ?国有博物馆以及收】藏文物的《图书馆、档案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专门的【库房、专职技术【人员和安全》设施
—
《 第三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对】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进!行鉴定馆《藏一、二级文物由】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确《认馆藏?三级:文物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确认参【与鉴:定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名
!
: , 第三十》七条 ?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对《收藏的所有》文,物登记?造,册区别等级建立藏】。。品档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
【 ?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省一、二级!文物藏?品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
》
: 第三十【八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收藏的珍贵】文物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文物收藏【单位所在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代管】:
【 (!一)无?专门文物库房的;】
! 《 (二)《安全防范能》力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
,
: (!三,)专业人《员缺乏或者与—。藏品:保,管工作不适应的【;
—
】。 (:四)有其他危及藏】品,安全的情《形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代管
—
》。 第三十九条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二、三级文物!的,应当将借用文物清单!和藏品档案副本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其他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馆藏:二、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其他《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
— 文物的借出—单位和借用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借用协议明确文物!现状:、借用期限、—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等事项
】
【第四十条《 :因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等需要!对馆藏一级文物取样!的应当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馆藏《二级以下文物取样的!应当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博物馆
!
, 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 《。 (二)有—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场馆;
》
,
》 ?。 (《三)有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成系【统的文物和其他藏】品;
【
】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或者财产;
!
— 【(,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设施】;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四十二条】 社会力量—申请举办《博物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 【(一)举办》博物馆?申请书;
】
! (二)藏品—目,录;
《
— (【三)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
! 《(,四)经费来源证【明或者验资报告;】。
— 【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
?
, 《 (六)【有拟聘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的证明;》。
?
? : —(七)博物》馆章程草案;
】
】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批准举办的】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后方可对!外开放
!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博物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