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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不!可,移动文物 》 《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的职权将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当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在:征求所有人、使用人!和,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分别确定【为省级、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选择下】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本级文物】保护单位 —     文!物行政部门选择的】不可移动文物报请人!民政:府核定时《应当附具《说明材料和专家意】。。见 ? ,     【规模较大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门】的保护规划》   】  第十七条—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作为文物!保护点予以公布【。 , 》    在》城镇房屋拆迁、危房!改造等过程中—。发现:尚未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四?个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     !第十八?。。条  省级、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擅》。。自撤销因自然或者】意外原因损毁的【应当实行遗址—保护确需原址重建】或者撤销的必须经专!家论证后《依法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   ?第十九条  —不,可移:动文物实行原址保护!原则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迁移、拆除 — 》    第》二十条  修缮、】保养、迁《移、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不得损毁、改建【、添建 》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  《   ?第,二十一条  新发】。现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需要:提出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予以》修改、调整 【 《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专【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按照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其保护范围;】根据:文物:保护需要《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必须确保文物本【体,安全和历史风貌的】完整划定前应当征求!文物保护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及相邻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 :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的具—体办法由省》文物行政部门会【同省规划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三条  确需—。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并【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上,述手续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和生产【、建设许可》   】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已建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依法拆迁 — 》    《第二十四条 — 经依法批准—迁移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其迁移【方案必须报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移建工程实施【监督并组织验收 ! : :    《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 【。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难以承担修—。缮义务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修缮资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资助;所有人】有能力承担修缮资】金,而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承担 —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转让》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优先购《买购:买,条件由双方协商确】定,   】  第二十六条【。  不可移动文物因!所有人、使用人【的使:用严重影响》文物保护的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经与所有人、使】用人协商一致—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置换或者】购买该不《可移动文《物 ?。 ,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依法明!确其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 ,     国有【省级、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确需改变其管】理部门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确需改变其管理【部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一定的经!费专项用于历史街区!和城市史《迹,的保护具《体,比例:。。依,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 !   ? 第二十九》。条  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下文物?。进行调查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规定《加强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保护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