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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立案与查处 ! : ,   ?  第十《。七条  省土—。地管:理部门管辖》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 ?      】。 ,  (?一)市?。(地)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和其他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案?件; — ,   ?  :。    (二)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 【。    《   ? (:三,)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土地管理局【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 —        】。 (四)认》为应直?接处理的其》他土地违《法案件 —     【第十八?条  市(地—)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 【。   【  :    《(一)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和?非批准占用土地的】案,件; 【 ,      —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 》   ?。      (【三)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 !  —   第十九条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违法案件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除外 》 《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案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 ? ,    第》二十条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应督促和《指导下级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土地管理!违法案件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需要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的,可报请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决定 —。   【  第二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或接到?土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及?时进行调查》经,调查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依法》处,。理的应予以立—案不得采用》任何方式推》。诿不办 !    第》二十:二条:  符?合立案条《件的土地违》法行为承《办,人,员应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本级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 》    — 第二?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如实回答询!问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   ?。  第二十四条 】 经调查有土地违法!行为并正在进行【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向违法单位或】个人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听候调】查处:理 【    当事人接】到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对继续—违法:抢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有权予以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查封】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 》   ?  第二十五条 】 土地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分别下—列,情,形依法?处理 —        !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需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      (【二)侵犯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作,出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 — 《      —。 , ,(三)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需给予行】政处分的作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处理;】  【       (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对重大或典》型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予以通报— —    第二—十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立案机关】的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   】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将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结果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