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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土!地,监察与?监督 》    】 ,第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下列事?项依法实《施,监察 —       】  (一)耕—地保护情《况; 《 , ,  ?  :     (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 【     !  :  (三)》建设:。用地的?。审批、征用和使用情!。况; ?  —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情况; 】     【    《(,五)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情况!; 《   》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缴和征】地费:及有关资《金的收?缴、使用《情况;? ? :        】 (:七)土地权》属登记?和发证情《。况;: ,    】     (八)】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复垦情况; 】 :      【   (九)—依法应监察的—其他事项 】   《  农业、林—业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基:本农田和《林,地保护情况》的监督 —     计划!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    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和《有,关资金的收缴—、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 —。    】 第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履行:土地监察职责按国】家,有关规定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制止权—、行政处罚(处理】)权和行政处—分,建议权 !  :  第九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辖,区土地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专项检查 !     】。。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  : ,  第十《条 : 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报告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以及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 :     第十一!条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实施违】法、不当的土地【行,政行:为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有权直接予!以撤销、《变更 】    第十二条】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实施违法、不当的土!地,行政行为应督促其】纠正下级人》民政府?不纠正的《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撤销、】变更 】。    第十三条 ! 土地管理部门发现!本级人民政府实施违!法、不当的》土地行政《行为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报?告 【   ? 第十四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土地《。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下级?人民政府或》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的?违法、?不当的土《地行政行《为应监督其纠—正或依?法,予以撤销、变更 】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并,监督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对:土地管理《部门不?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或查处不力的【应督促其纠正 】    【 土:地管理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遇到干扰》、阻挠的《有关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干扰保【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工作  !   第十六条【  :各,。级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察并及时调查!处理 — ,     监察部】门接:到土地?管,理部门移送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需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书应按管理权限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土地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