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 建标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监察工作,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准确、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省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土地监察工作。

    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工作。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设立的乡(镇)土地管理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土地监察工作的领导,依法对土地监察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监察、计划、财政、农业、林业、规划、审计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土地监察工作。

    第五条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并纳入政绩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予抵制,并向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对举报土地违法行为、协助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