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五章 建设】用地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 ,  》 ,  审批《农用:地转用应当一并审】批相应的补》充耕地方案 】     第二!十五条 《。 除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征地外】征用下?列,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    (一)35!公顷以下的耕地【(基本农田》除外); 】        ! (二)《70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 ! ,   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征【。用在批准转》用的同时批准征用】土地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其?中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属市、州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批准权!限属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或—者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属省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批准:权限属国《。务院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 :  》 ,  :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征用按规】定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  —   第二十六条 ! 征用土地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  【   ?    (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以!上1:。0倍以下《;,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计算产值!的按产值补偿不能】计算产值的给予【合,理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在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     】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个,市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 ?        ! (三)依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   》   ?  : (四)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按蔬菜基地建!设保护的《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    《     》(五)?。使用国有农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   ? ,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七条《  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后以出让—、划拨等方式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权】限为 《   —      (一】)1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和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二)1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武汉市范!围内1公顷以上6】。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可以: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三)超过以【。上限额的建设—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出让、划【。拨,等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将拟《定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一并上报审批 【  —   第《二十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  (?一):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实施【。城,镇规划占用土—。地的实?际需要提《出相应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 :。   ?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后由上报该】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        ! (:三):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拟定采用》出让、?划拨等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供地》 :     】第二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按下—列程序报批》 《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 ,  :  (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方案按?照,实施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 , ,  (三)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其【审批程序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办理 —  》 , , 第三十条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20《%上缴省《财政:。50%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上交国》家、省的部》分按下列规定执行 ! 》    《 ,   (一)新增】建设用地涉及土【。地征用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土地征用【。时收取; 】     —    (二)新】增建设用地不—涉,及土地征用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农用—地,。转用或审核用地时】。收取也可以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核定】土地有?偿使用费后收—取 《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后?应当专户存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     【第三十一条  【乡(镇)、村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村兴!办,。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审批权按】。以下: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一)0.5公顷】以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       ! , (二)0.5公顷!以上1.5公顷以下!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武汉市范围内】0.5?公顷:以上3.5公顷以下!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  【  :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  :乡村公路、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审批权限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执【行, ,    】 第三十二条 【。 乡(?镇)、村《兴办企业用地乡(】镇)、村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审批程序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执【行, —    第三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    《 农: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上述限》额内根据本地人均耕!地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住宅》。占地标准《 》     城—镇,居民建住《宅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