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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建设《用地: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  》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  审批《农用地?转用应当《一并审批相应的补】充耕地方案》 : 《  :  第二十五条 】 除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征【地外征用下列—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一)35公顷【以下的耕地(基本】农,田,除外); !      —   (二)70】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 ?     !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征用》在批准转《用的:同时批准征用土地】。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其中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属市、州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批】准权:限属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或者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属》省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批准权限属国!务院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 !     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征用按规定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 《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 — :  :。      (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以上1《0,倍以下;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计算产值的按产】值补偿不能计—算产值的给予合理】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在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  《  :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个市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       (三!)依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    【。     (四)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按蔬!菜基地建《设保:护的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  :     (—五)使?用国:有农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  :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七,条  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后以出让《、划拨等方式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权限为【 《 :   ? ,    (一)【1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和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二)1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武汉《市范围内1公顷【以上6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可以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三)超过以上限额!的建设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 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出让、划拨等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将拟定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一并上报—审,批   !  第二十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    (一—。)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实】施城镇规划占用土地!的实际需《要提出相应》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      】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后由上报该】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     》。 (三)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拟!定采用出让、划【拨,等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供地 — ,。 《    第二—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按下列程序报批 ! ,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     》。  :(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方案按照实施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     (—三)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其!审批程序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办理 】  :   第《三十条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20%上缴】省财政5《0%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上交国—家、:省的部分按》下列规定执行— —       【 ,(一)新增建—设用地涉及土地【征用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土地征用时收【。取; ? 《 ,     》   (二》)新增建设用—。地不涉及土》地,征用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农用地转用或审核】用地时收取也可以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核定土】地有偿使用》费后收取 — ?  :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后应当《专户存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   第三十一条】。  乡(《镇)、?村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村—。兴办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审《批权按?以下:。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     (一)0!.5公?顷以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  —       (】二)0.5公—顷以上1.5公【顷,以下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武汉?。市范围内0.5公顷!以上3.5公—顷,。以下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 —    —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   ?乡村:公路、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审批权限【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执行 — 》    第三十【二条  乡(镇【)、村兴办企业【用地乡(镇)、村】。。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审批程序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执行《 , ?     第三】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 《。     农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上述限额内根据】本地:人均耕地《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住宅占《地标准 《     !城镇居民《。建住宅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