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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设用地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     —审批农用《地转用应当一—并审批相应的补【充耕地?方案  !   第二》十五条  除—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征地外?征用下列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一)35公顷!以下的耕地》(基本?农田除外); 】 《   ?     (—二)70《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  !  :。 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征》用,在批准?转用的?同时批准《。征用土地《。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其中: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属市、州—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批准权限属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或者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属省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批准权限属国务院!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 ? ,     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征用按《规定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 【  》       (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以上10倍以!下;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计算产—值的按产值》补偿不能计算产【值的给予合》理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在】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   ?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个市—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  》  :     》(三)依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      — (四?),。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按蔬菜基地建设保】护的: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       !  (五)使用【国有农?。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       【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二十七条【  :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后以出让、划拨】等方式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权限为 !   【      (【一)1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和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二)1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武汉市范围内1公顷!。。以上6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可以》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三)超过以上】限额的建《。设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出让、划拨等】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将?拟定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一!并上报审批 】 ,  ? ,  第二十八条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  : (一)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实施城镇规》划占用土地的实际】需要提出相应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    《   ?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后由上报—该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  :。。 ,  (三)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拟定—采用出让、划拨等】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供地 】  《   第二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按?下列程序报批 】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 ,  》      — (: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方案按?照实施?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   (三)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其审批程!序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办理 ?     !第三十条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20:%上:缴,省,财政50%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上交《国家、省的》部分按下《列,规定执行 !        】 (一?)新:增建设用地涉及【土地征用《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土地征用时收取; !    】   ?  (二)新增建】设用地不涉及—土地征用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农用地】。转用或审核用地时收!取也可以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核定土地—。有偿使用《费后收取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后应【当专户存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 :。     第—三十一条《  乡(《镇)、村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村兴办【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审【批权按以下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    (》一):0.5公顷以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 , , ,      (二】)0:.5公顷以上1.5!公顷以下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武汉市范围内0.5!。。公顷以上3.—5公顷以下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 》。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   乡村公—路、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审批【权限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执行 》   【 , 第:三十二条  乡(】镇)、村兴办—企业用地《。乡(镇)、村—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审批程序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执行: —    第三十三】条 :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     农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上述限额【内根:据本地?人,均耕地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住宅?占地:标准 】 ,   城镇居民建】住宅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