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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设—用地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 ,。     】审批农用地转—用应当一并审—批相应的补充耕地方!案 —     第二十五!条,  :除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征地外征用下【列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       (一!)35公顷以—。下的耕地(基—本,农,田除外)《; : 《 ,   ?     (二【)70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 !     —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征用在批【准转用的《同时批准《征用土地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其中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属市:。、州: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批准权限属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或:者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属省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批准权限—属国务院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 》。 :    《 ,。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征用按规】定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  :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 《   —。      (【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以上10倍!。以下;?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计算产》值的按产值》补偿不能计算产值的!给予合理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在《。。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 :      】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个《。市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       【(三:)依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 ?       【  (四)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按—蔬菜基地建》设保护的《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 :        】 (五)使用—国有农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 ,  :。   ? ,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七—条  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后以出让《、划拨等方式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权限《为, —   ?  : ,  (一)1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和】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二)1!。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武【汉市范围内1公顷】以上6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可》以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三)超过以上限额!的建设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出让、划拨【等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将拟定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一【并上:报审批 【     第二】十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一)》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实:施城镇规划》。占用土地的实际需】要提出相应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        !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后由上报》该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   ?  (三)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拟定采》用出让、划拨等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供地 【    《 第二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按下》列程序报批 【  》    《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        (!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方案按照实施【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 :      —   ?。(三)?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其审批程—。序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办理! — ,   ?第三十条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20%》上缴:。省财政50%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上交国】家、省的部分按【下列规定执》行  】      — (一?)新增?建设:用地:涉及土地征用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土?地征用时收》取; 【        】 (二)《新增:建设用地不》涉及:。土地征用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农?。用地转用或审核用地!。时,收取也可《以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核定土!地有偿使用费后【收取 【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后:应当专户存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    — 第三十一条  乡!(镇)、村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村兴!办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审批权按以—下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        (!一,)0.5公顷以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 :     【    (二)0.!5公顷以上1.【5公顷以下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武汉?市范:围内0.5公顷【以上3.5公—顷以下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 【   《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乡》村公路、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审【批权:。限,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执行 《 ,     【第三十二条  乡(!镇)、村兴办企业】。。用地乡(镇)、村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审批程序】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执行? — ,   第三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 ? ,   ?  农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上述限】额内根据《本地人?均耕地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住宅占地标!准 —     》城镇:。居民:建住宅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