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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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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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
《。。
审批农用!地转用应《当一并审《批相应的补》充耕地方《案
》
《 第二十五条 !除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征地外【。征用下列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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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3—5公顷以《下的耕地(》基本:农田除?外);
《
《
】 (:二)70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
【
!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征:用在批准转用的同时!批准征用土地—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其中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属市、州】。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批:准,权限属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或者【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属省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批准权限属—国务院?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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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征用按!规定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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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 ,征用:土地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
】 《 (?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以上1【0倍以下;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计算产【值的按产值补偿不能!。计算:产值的给予》。合理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在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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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个市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 , (三)【依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 , 《 , (?四)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按蔬菜基地【。建设保护的》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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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使用国有农】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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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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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后】以,出让、划《拨等方式《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权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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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1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和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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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1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武汉市范《围内1公《顷,。以上6?。。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可以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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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超过【以上限?额的建设《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出让【、划拨等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将拟定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一【并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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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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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实—施城镇规划占用土】地的实?际需要提《出相应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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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后由上报该》。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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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拟定采【用出让、划拨等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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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按下列程序报—批
《
? :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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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方案按照】实施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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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其!审批程序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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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20%上《缴省财政50—%,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上交国家、【省的:部分按下列》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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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新增建设用地涉】及土地?征用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土地征用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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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增:建设用地不涉及土】地征用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农用地—转,用或审核用地时【收取也可以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核定【土地有偿使用费后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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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后,应当专户存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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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 乡:(镇)、村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村兴办!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审—批权按以《下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一)0.5公—顷以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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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5公顷【以,上,1.5公顷以下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武汉】。市范围内0》.5公顷《以上:3.5?公顷以下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
】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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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公路、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审【批权限?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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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二条— 乡(《镇)、村《兴办企业用》地乡(?镇)、?村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审批程序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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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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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上述限额内根!据本地人均耕地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住宅占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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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建《住宅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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