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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建设?用地: 《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 : ,   审批农—用,地转用应当一并审批!相,应的补充《耕地方?。案  】  :。 第二十《五条  除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征地外征用【下列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         !(一)35公顷以下!的耕地(基本农【田除外); 】       !  (二)70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 】     !。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征用在批准转!用的同时批准—。。征用土地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其中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属市《、州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批准权!限属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或,者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属省!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批准权《限,属国务院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 ,     !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征用按规定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 【       】  (?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以上1?0倍以下《;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计算产值的按—产值补?偿,。不能计算产》值的给予合理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在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        !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个市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     !   ?。 (三)依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 ,     》 ,   (四)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按蔬菜基地建设保!护的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       !  :(五)使用国有农】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七条 — 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后!以出让、划》拨等方式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权限》为 【 ,       (一!)1: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和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二【),1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武汉市范围内【1公顷以《上6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可以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三)?超过以上限额—的建设?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出让《、划拨等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将拟定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一,并上报?审批 —     第【二十八条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一)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实施城镇—规划占用土地的【实际:需要提出相》应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      【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后由上《报该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     》。(三)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拟定采用出—让、划拨等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供地 【 ,     】第,二十九条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按:下列程序报批 【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 ,    《 ,   ?。 (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方案按!照实施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  : (三)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其审批程序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办理 》    】。 第三十条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20【%上缴?省财政50%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上:交国家?、省的部分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新增》建设用地《涉及土地《。。征用: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土地》征用时?收取; 【 ,        】 (二?)新增建设用—地不:涉,及土地征用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农用地》转用或?审核用地时》收取也可以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核定【土地有偿使用费后收!取 —  :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后应:当专户存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   》  第?三十一条  乡【(镇:。)、:村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村兴办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审批权按以下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    (》一)0.《5公顷以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 ,    —  :   (二)0.】5公:顷以上1.5公【。顷以下?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武汉市范《。围,内,0.5公顷以—上3.?5公顷以《下,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 【  ? ,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   乡村》公路:、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审批【权限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执行 】。 :  :。 , 第三十二》条  ?乡(:镇,)、村兴办企—业,用地乡(《镇)、村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审批程序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执行》  【   第三十—三条 ?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 ,  农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上述限!额内根据本地—人均耕地《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住宅占地】标准  ! ,  城?镇居民建住宅—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