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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耕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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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执行耕地保有量计划!耕地保有量减少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下》级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新耕地并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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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个—别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的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异开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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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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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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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土《地补偿费《的1:.5倍以上》2倍以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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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按土?。地补偿费的1倍【以上1.5倍以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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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开!垦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耕地开垦费收取、!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土【地、荒芜《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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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2元》以上:5元以下征收土地】闲置: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闲置费按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取);连续两【年未使?。用的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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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该?。耕,地,的承包经营权—。重新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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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除:自,然灾害外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整治措》施进行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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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土地复》垦,。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土地复垦》的内容工《艺设计应当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土地复垦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 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的收取、使用、管】理按:照,土地复垦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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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开发专项经【费耕地开发专—项经费从下列渠道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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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行?政区域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留?。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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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应当用【于耕地?。开发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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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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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耕地占用】税,应当用于耕地开发】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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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开】发专项经费应—当专款用于耕地开垦!耕地开发专项经【费具体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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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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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未经批准《不得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 第二十二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土地从事农业【。生产
!。 : 土地开发应当依法!在准许开垦的范围内!进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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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使用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配套的永》久性建筑用地—按非农业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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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开发荒山》、荒:地、荒滩《40公顷以下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40公顷以上60!公顷以下由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6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要求积—极组织土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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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由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地整理增加耕地【的数量从《耕,地开发?专项经?费中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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