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耕,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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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执行耕】地保有量《计划耕地保有量减少!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下级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新耕地并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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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个别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的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异开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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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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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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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土地补》偿费的1.5倍以】上2倍以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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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按》土地补?。偿费的?1倍:以上:。1.5倍以下缴【纳
】 ?耕地开垦《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耕地开?垦费收取、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土【地、荒芜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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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2》元以上5元》。以下征收土地闲【。置,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闲置费按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取【);连续两》年未使?用的: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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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该耕》地的承包经营权重新!发包
】 : 第十九条 】。除,自,然灾害外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整治措施】进行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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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土地复?垦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土地复垦!的内容工《艺设计应《当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土地复垦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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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的】收,取、使用、管理【按照土地《复,垦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 第二十》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开发专《项经费耕地开发专】项经费从下列渠【道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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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本【行政区?域,。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留存部分;】
! (—二)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应,当用于耕地开发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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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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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耕地占用税应当用!于耕地?开发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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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耕地开发专【项经费应当》专款用于耕地开垦】耕地开发专项经【。费具体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二?。十,一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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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未经批准【不得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土地】从事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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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开发应】当依法在《准许开垦的范围【。内进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使,用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配套的《永久性建筑用—地按非农业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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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开—发荒山、荒地、荒】滩40公顷以下【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40公顷以上6!。0,公顷以下由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6—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要求积极组织【。土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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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由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地整》。理增加耕地的数量】从耕地?开发专项经费—中,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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