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耕地保?护,
!。 第十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执】行耕地保《有量:计划耕?地保有量减少—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下级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新耕地并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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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个别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的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异!开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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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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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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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土地【补偿费的1.5【倍以上2倍以—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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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按土地—补偿费的1倍以上1!.5倍以下缴—。纳
!。 耕地开垦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耕地开垦费收取】、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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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土地、荒芜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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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2元以上《5元以下《征收土地闲置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闲—置费按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取);连续两【年,未使用的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该耕:地的承包经营权【重新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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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除自然灾害外—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整】治措施进行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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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土】。地,复垦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土地复《垦的内容工艺设计】应当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土地复垦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
《 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的收取、》使用、管《理按照土地复垦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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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开发专【项经费?耕,地开发专项经费从】下列渠道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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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行政区域《。。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留—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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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应当—用于耕地开发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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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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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耕地占用税应【当用于?。耕地开?。发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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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地开发专项【经费应当专款用于耕!。地开垦耕《地,开发专项经费具体】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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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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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未经批!准不得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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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土地从事农业—生产
! : 土地开发应当依】法在准许开垦的范】围内进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使用!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配!套的永久性建筑【用地按非农》业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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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开发?荒山、荒《地、荒滩40公顷】以下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4【0公顷以上60公顷!以下由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6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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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要求》积极组织土》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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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所需费用【由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地整【理增加?耕地的?数量从耕地开发专项!经费中?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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