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耕!地保护
—
【 ,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执行耕地保—有量计划《耕地保有量减少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下级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新耕地【并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 :。 :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个【别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的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异》开垦
《
— 第?十六条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十七条?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
》 (一【)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土地补偿费的1.5!倍,以上2倍以》下缴:纳;
?
》 : (二】)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按土地!补偿费的1倍—以上1?.5倍以下缴纳
】
】 耕地开垦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耕地开垦费收取、!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土地、荒芜耕地】
,
【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2元以上《。5元以?下征收土地闲置【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闲置费按》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取);连续两年!未使用的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该【耕地的承包经—营权重新《发,包
【。。 第十九条】 除?自然灾害外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整治措施》进行复垦
—
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土地复垦《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土地复垦的内容【工艺:设,计应当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土地复垦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
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的收!取、使用、管理按】照土地复垦》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
?
,。
第二【十条 ?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开发专—项经费耕地》开发专项经费—从下列渠道筹—集
! : (一)本】行,政区域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留存:部分;?
! (—二)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应当用于耕地开】发的部分;
—
》 【 (三?)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
《
! :(四)耕《地占用税应》当用于耕《地开发的部分
】
?
耕地开】发专项?经费应?当,专款:用于耕地开垦耕地开!发专项?经费具?体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第二十一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
: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未经批准】不,得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土地—从事农业生产
】
— 土地开发应【。。当,依法在准许开垦的】范围内进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使用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配套的永久性建【筑用地按《非农业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
》
一【次性:开发:荒山、荒《地,、荒:滩4:0公:顷以下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40公》顷以上60公顷以】下由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6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要【求,积极:组,。织土地整理
】
—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由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地整理增—。加耕地?的数量?从耕地开《发专项经费中—给予补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