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耕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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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执行耕?地保有量计划耕地保!有量减少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下级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新?耕地并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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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个别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的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异开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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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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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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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土《地补偿?费,的1.5倍以上【2倍以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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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按?土地补偿费的1倍】以上1.5倍以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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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开垦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耕地开垦费收取、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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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土地:、荒:芜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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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2元】以上5元以》下征收土地闲置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闲置费按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取);?连续两年未使—用,的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该耕地的承包—经营:权,重新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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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除自】然灾:害外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整治措施—进行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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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土地复垦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土地复垦的内【容工艺?设计应?当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土地复垦!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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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的收取、使—用,、管理按照土地复垦!。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
第二十!条, ,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开发专项《。经费耕地开》发专项经费从下列渠!道,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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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行政区》域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留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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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应当【用于耕?地开:发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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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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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耕地占用》。税应当用于》耕地开?发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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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开发《专项经费应》当专款用于耕地【开垦耕地开发专项经!费具体?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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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未经批准》不,得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 第二十—二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土地从事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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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应当依法在准许开!。垦的范?围内进?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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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使—。用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配套的?永久性建筑用—地按非农业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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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开发荒山、荒地【、荒滩40公—顷以下?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40公顷以上—60公顷以下由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6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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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要求积极组—织土地整理》。
—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由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地整理》增,加耕地的数量从耕地!开发:专项:经费中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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