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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耕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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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执行耕地保!有量计划耕地保【有,量减:少,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下级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新耕》地并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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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个别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的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异开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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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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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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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土!地补偿费的1.5】倍以上2倍以下【缴纳;
》
— (二)!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按土地补偿费的【1倍:以上:1.5倍以下缴纳】
! 耕地开《垦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耕地开垦费收】取、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土地—、荒芜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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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2元以!上5元以下》征收土地闲置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闲置费按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取);【连续:两年未使用的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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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该耕地的承包经营!权重新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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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除自!然灾害?外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整治措施进行复垦】
】 :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土地—复垦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土地复垦的》内容工艺《设,计,应当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土地》复垦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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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的收取、使用!、,管理按照土》地复垦?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 : 第二十》。。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开发专《项经费耕地开—发专项经费从下【列渠道筹集
【
! , (一)本行【政,区域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留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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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应当用于》耕地开?发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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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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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耕地!占用税应当》用于耕地《开发:的部分
《
》 , ?耕地开发专项经费应!当专款用于耕地【开垦:。耕地开发专》项经费?具体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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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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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未经批准不!得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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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土地从【。事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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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开发应】当依法在准许开垦的!范围内进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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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使用!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配《套的永久性建筑【用地按非农业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
! 一?次,性开发?荒山、荒地、—荒滩40公顷以【。下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40公顷以【上60公顷》以下由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6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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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要求积》极组织?土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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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由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地整理《。增加耕地的数—量从耕地开发专项】经费中?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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