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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土:地登记活动》的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全省土地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土地登—记有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查处 【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土地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在:查验登记文件时【。发现有土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履!行,土地监察职能—;在:。实施土地监察时【发现未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登记 】 :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土地登记、!土地监察《职责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 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登!记行为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诉或者检举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答【复申:诉人或?者检举人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土【地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等方便申《请人并自觉接受【。监,督 : :  《   第三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土地证【书查验制度及时更】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土地:登记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如实】申请:土地登记不得虚报】或者瞒报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复制土—地证书?、土地登记文—件资料不得利—用土地证书、—土地登记《文件:从事非?法活动 《 , ?     第三十】五条  《有关组织和个人可以!查询土地登记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事项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拒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