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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登记程序】 《     】。第十七条  申请土!地登:记可:以由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当事人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申:请,登记 【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管理《规定设立 】    》。。 第十?八,条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 , ,  :。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 ,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 —  :。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     》  :  (四)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提交其权属【证明; 【 ,         !(五)需要缴—纳土地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证,明;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 【    】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     第【十九条  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 :。    《  :   (二》。)土地坐落、面积、!用,途、等级; 】。 :         !(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权【属来源;《 》   ?      (四】)申请人《。的签名盖章;—  【  : ,  :。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  :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   《      (二】。)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或者》农业:生产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文件或者土【地使用合同; !    —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 !       】  (四)以—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批准文件和入!股合同; —。 ?  :     》  :(,五)依法承租土地】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的批准文件和租【赁合同; 【 :        】 (六?)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合法的权属!来源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 《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      —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 ,  —       【(,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 ?        】(三)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      】。。  : ,(四)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暂缓】。登记:决定: , ,  》   收到》土地登记《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前款:规定时间内既未【。要求:限期补正、又不【作出受理决定—的审查期满》即为受理《   】  第?二,十,二条:  申请《土地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 《       【 (一)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      —(二)在补正通【知规:定时:间内未补正有关【证明材料的》;, 》 ,。       【 (三)《不能提供合》法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 】    《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的; —     —  :。  (五)按规定】应当申报地价而未申!报的或者《隐瞒、虚报地价的;!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 【 ,    《。。 ,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 ,      —   (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 《     》。   (三)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 】 《    前款所【列情形消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  第二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受理或者暂—缓登记?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必要时应当事先组织!听证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进《行地籍?调查审核《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级等;符合登记【要求:的,应当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但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土地登》记事项除外 【 《   ? 第二十六》条 : 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限内向受理!登记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并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复查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复查申请人》 , 《     》第,二十七条  公【告期满凡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制作土地登】记卡颁发、更换【。、变更、注》销土地证书 —。 《     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的合法凭证!。土地证书遗失、损】毁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   申请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有】关登记费用登记费用!的收取标准应当按】照权限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财政、价格部!门核定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规定期限内办理土】地,登记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为30日; — 》        (!二)土地《用途变?更或者?改变土地利用状况登!记为30日; 【 》        (!三)他项权利登记】为15日; ! ,      —  : (四)注销登【。。记为15《日; 】   ?     》(五)其他事—项变更登记为—15日 《。 , ?    《 前款规《定期限从《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但公告期限【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