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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土地登记程序— 】    《。第十七条  —申请土地《。登记可以《由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当事人【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申请!登记  ! ,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管理》规定设立 —。 ?   ?  第十《八条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 》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       】。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 》   ?  :。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 ,   ?  (四)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提交其权属证明;!   】  :。    (》。五)需要《缴纳土?地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证明;? ,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 】  —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第十九《条 : 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  ?   ?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     【    (二)【。土地坐落、面积、用!途、等级; !       】。  (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权属来源;】 》       【  (四)》申请人的签名盖章;! : : :。。      —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 ,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  ? , ,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   ?    (二)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或者农】业生产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文【。件或者土地使用【合同; —       !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 !        】(四)以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批准:。文件和?入股合同;》  【 ,      (【五)依法承租土地】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的批准文《件和租赁合》同; 《  》 ,      —(,六)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合】。法的权属来》源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 【   》  第二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  》 ,     》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 , , ,      】  : (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   》      —(三)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 :    《    (四)【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暂缓!登记决定 【 ?    收到土【。地登:记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前款规定—时间:内既未?要,求限期补《正、又不作》出受理?决定的审查期满【即,为受理 《。。 《     》第二十?二条  申请土地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 , 《       【 (一)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  》     》  (二)在补【正通知规定时间内未!补正:有关证明材料的【;, ,   【     》 (:三)不能提》供合:法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 —    《   ?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的;【 ,。     !    (五)按】规定应?当申报地价而未申报!的,或者隐瞒、虚报地价!的; 》 :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 《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 — :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     —    (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 : ,       【  (三)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    ! 前:款所列情形消—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受理或》者,暂缓登记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必要时应—当事先组织》听证  !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进行地籍调查!审核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级等】;符:合登记要求的应【当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但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土地登记事【项除外 》   —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限【内向受理《登记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并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复查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复查申请人】   】  第二十七—条,。  公告期》满凡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制作土?地登记卡颁发、更换!、变更、注》销土地证书 【 :     —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的合法凭证土地!证书遗失、损毁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   ?  申请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有》关,登记费?用登记费用的收【取标准应当按—照权:限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财政、!价,格部门核定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规:。定期限内办理土【地登记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为30【日;  !      — (二)土》地用途变更或者改】变土地利用状况登】记为:30日; !     》   ? (三)他》项权利登记为—15:。日; 《 , :  :      — (四)《注销登记《为15日《; 《 ,       】  (五)其他【事项变更登》记为15《日 —。。     前—款规定期限》从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但:公,告,。期限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