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土地《登记程序
》
】 ?。。第十:七条 《申请土?地,登记可以由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当》事人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申请】登记
!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管,理规定设立
—
》 第十—八条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
【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
! 《 ?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
! (四)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提交【其,权属证明;
】
【 : (五)需要缴】纳,。土地: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证明;》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
【
?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 第十九—条 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
!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
】 (二》)土地坐落、面积、!。用途、等《级;
》
】 , (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权属来源;
】
》 (】四,)申请?人的签名盖章;
!
— ,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
,
【 (二)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或者农业—生产: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文件或者—土地使?用合同;
】
— :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
!。 ? (四)以—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批准文!件和入股合同—;
【 , , (五】)依法承租》土地: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的批准!文件和租《赁合同;
—
【 ,。 : (六《)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合法的权》属来源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
《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
:
,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
》
】 (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
》 , : (三)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
— (四)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暂【缓登记决定
【
:
—收到土地登》记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前款规》定时间?。内既未要求限期【补正、?又不作出受》理决定的审查期【。。满即为受《理
》
第【二十二?条 : 申请土地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
【 (一)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 》 (二)在补正通知!规定时间内未补正有!关证明材料的—;
【 》 (三)不能提!供合法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
》。
】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的;
】
》 (五!)按规定《应当:申报地价《而未申报的或者隐】瞒、虚报地价的;】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
【
: ? :。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
《 (!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
,
! (三)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
! : 前款所列情【形消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
《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受理或者暂【缓登记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必要时应》当事:先组织听证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进行】地籍调查审核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级】等;符合登记要求的!应当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但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土地登记《事项除外
【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限内—向受理登记》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并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
,
: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复查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复查申请《人
】 , , 第:二十:七条 ? 公告期满凡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制作土地登】。记卡颁发《、更换、《变更、注销土地【证,书
?
》 : 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的《合法凭证土地证书】遗失、损毁》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 申请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有关登记费用登记!费用:的,收,取标准应当按—。照权限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财:政、:价格部门《核定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规》定期限内《办理土地登记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为】30日;
!
: (】二)土地《用途变更《。或者:改变土地利用状况】登记:为,3,。0日;
】
: (三!)他项权利登记为】15日;
!
, (!四)注销登记为【15日?。;,。。
,
?
: ? 《 (:五)其他《事项变更登记—为1:5日:
! 前款规定》期限从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但公【告期限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