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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登记程序—
】 《。第十七条 —申请土地《。登记可以《由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当事人【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申请!登记
! ,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管理》规定设立
—。
?
? 第十《八条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
》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
】。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
》
? :。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 , ? (四)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提交其权属证明;!
】 :。 (》。五)需要《缴纳土?地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证明;?
,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
】
—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第十九《条 : 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
? ?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
【 (二)【。土地坐落、面积、用!途、等级;
!
】。 (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权属来源;】
》
【 (四)》申请人的签名盖章;!
:
:
:。。 —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
,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
? , ,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 ? (二)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或者农】业生产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文【。件或者土地使用【合同;
—
!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
! 】(四)以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批准:。文件和?入股合同;》
【 , (【五)依法承租土地】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的批准文《件和租赁合》同;
《
》 , —(,六)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合】。法的权属来》源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
【
》 第二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
》 , 》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
,
,
,
】 : (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
》 —(三)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
: 《 (四)【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暂缓!登记决定
【
? 收到土【。地登:记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前款规定—时间:内既未?要,求限期补《正、又不作》出受理?决定的审查期满【即,为受理
《。。
《
》第二十?二条 申请土地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
,
《 【 (一)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
》 》 (二)在补【正通知规定时间内未!补正:有关证明材料的【;,
,
【 》 (:三)不能提》供合:法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
— 《 ?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的;【
,。
! (五)按】规定应?当申报地价而未申报!的,或者隐瞒、虚报地价!的;
》
: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
《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
—
: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
— (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
:
,
【 (三)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
! 前:款所列情形消—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受理或》者,暂缓登记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必要时应—当事先组织》听证
!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进行地籍调查!审核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级等】;符:合登记要求的应【当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但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土地登记事【项除外
》
—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限【内向受理《登记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并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复查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复查申请人】
】 第二十七—条,。 公告期》满凡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制作土?地登记卡颁发、更换!、变更、注》销土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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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的合法凭证土地!证书遗失、损毁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
? 申请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有》关,登记费?用登记费用的收【取标准应当按—照权:限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财政、!价,格部门核定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规:。定期限内办理土【地登记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为30【日;
! — (二)土》地用途变更或者改】变土地利用状况登】记为:30日;
!
》 ? (三)他》项权利登记为—15:。日;
《
,
:
: — (四)《注销登记《为15日《;
《
,
】 (五)其他【事项变更登》记为15《日
—。。
前—款规定期限》从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但:公,告,。期限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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