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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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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申请土【地登记可以由—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当事》人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申—请登记
!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管理规!。定设立
【
第十】八条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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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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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
【 , (—四)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提交其权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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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需要缴纳《土地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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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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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 第十九条》 :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 (—二,。)土地?坐落:、面积、用途—、等级;
!
】 (: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权属《来,源;:
】 —(四)申请人—。的签名盖章》;
【。 ,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第》二十条 《 申请人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
》 《 ,(,二)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或者农业—生产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文件?。或,。者土地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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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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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以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批】准文件和入股合同】;
:
【 (五】)依法?。承租土地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的批准文件!和租赁合同;
】。
! (六》)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合法【。的权属来《源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
!。 第二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
— , ?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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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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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
【 《 (四)《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暂缓登记决定
!
!收到土地登》记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前款【规定时间内》既未要求限期补正、!又不作出受》理决定的审查期【满即为?受理
《
】第二十二条 【申,请土地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
— ?。 : (一)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
】。 (二)在!补正通知规定时【间内未补正有—关证明?材料的?;
《
【 (三—)不能提《供,合法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
! ?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的;】
,
— (】五)按规定应当申】报,地价而未申报—的或者隐《瞒、虚报地价的【;
?。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
!。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
! (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
《 —。 (三《),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
《
—前,款所列?。情形消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
: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受理或《者暂缓?登记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必要时应当事【先组织?听,证
【 《第二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进行地籍】调查审核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级等;?符合:登记要求的应—当,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但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土地—。登记:事项除外
!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限内向《受理登?记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并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复查?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复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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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告期满凡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制作土地登记卡颁发!。、,更换、变更、注销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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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的合法凭证土】地证书遗失、—损毁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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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有关登记—费用登记费用的收】取标:准应:当,按照权限《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财政、价—格部门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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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规定期【限内办理《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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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为30日;
】
— —(,二)土地用》。。途变更或者改变【土地利用状况登记为!。30日;《
! (三)】他项权利登记为1】。5日:;
! ? , (四)》注销登?记为15《日;
! (】五)其他事项变更登!记为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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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期限从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但公告期限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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