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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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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申请土地》登记可以由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当事人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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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管理规!定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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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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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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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
【 ? ?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
【 (四)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提交其权属证—明;
! , :。 ? (五)需》。。要缴:纳土地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证明!;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
【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
】 ,第十九条 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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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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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土》地坐落、面》积、用?。途,。、等级;《
》
? —(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权属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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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申请】人的签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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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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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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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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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或者!农业生产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文件或?者土:地使用合同;
【
】 : , ,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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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以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批准文件和入股】合同;
】
》。 ? (:五)依法承》租土地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的批准!文件和租《赁,合同;
【
《 : (》六,),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合法的权属来—源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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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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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
【。
《 《 :(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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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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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暂缓?登记决定
!
收到土】地登记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前【款规定时间内既【未要求限期补正【、又不作出受理决定!的审:查期:。满即为?受理
【
, ? 第二十《二,条 申《请土地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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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
《 《 《(二)在补正通知】规定时间内未—补正有关证》明材料的;
】
! (三)不能提】供合法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
】
— ?。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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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按规定】应当申报地价而【未申报的或者隐瞒、!虚报地价的;
【
?
?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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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
》 (【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
! ,(三:)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
! 前款—所列情?形消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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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受—理或者暂缓登记【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必要时应当事—先组:织听证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进行地籍调查】审核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级等【;符:合登记要求的应【当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但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土》地,登记事?项除外
】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限内向受理登记【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并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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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复查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复】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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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告!期满凡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制作《。土地登记卡颁发、】更换、变更、注【。销,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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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的合:法凭:证土地?证,。书遗失、《损,毁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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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有》关登记费用登记费】用的收取标》准应当按照权限【。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财政、价!格部门核定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规定期限内办理!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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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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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土地用途【变,更或者?改,变,土地利用状况—登记为30日—;
【 : —(三)?他,项权利?登记为?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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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注销登记为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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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其他事项《变更登记《。为,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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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期?限从: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但公告期限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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