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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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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申请土地—登记可以由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当事!人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申《。请登记
《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管理规?定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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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
: , 》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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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
》
】 ,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
【 —(四)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提交其权属证明【;
】。 — (:五)需要缴》纳,。土地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证【明,;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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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第十九条 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
:
【 ,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
:
: 《 《(二)土《。地坐落、面积—、用途、等级;
】
— 《 , (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权:属来源;
!
】 (四)《申,请人的?签,名盖:章;
《
:
,
【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第二十条 》 申请人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 ?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 ? : (二?)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或者】。农,业生产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文件或者土!地使用合同;
!
【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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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以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批准文件和入股!合同;
》
》 》 (五)依法承租!土地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的批:准,文件和租《赁合同;
【
:
, 】(六)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合法的权属》来源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
】 : 第二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
】 ,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
】 , 【(,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
— (三【)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 《 (四)》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暂缓登记【决定
?
】 收到土地》。登记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前款规定时》间内既?。。。未要求限期》补正、又不作出【受,理决定的审查期满】即为受理
】
《 第二十二—条 : 申请土地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
— (一)!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
【 (二)在】补正通?知规定时间内未补】正有关证明材—料的;
—
? ,。 — (:三)不能提供—合法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
【 —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的;!。
》
【 (五)》按,规定:应当申报地价—。而未申报《的或者隐瞒》。。、虚报?地价的;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
!
—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
? : (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
【。 (》三)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
》
《 前款所列情—形消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受理或者【暂缓登记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必要时应当》事先:组,织听证
》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进行地!籍调查审核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级!等;符合登记—要求:的应当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但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土地《登记事?项,除外
》
《 ?第二十六条》 , 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限内向受理登—记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并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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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复查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复查?申请人
】
》第二十七《条 公告期满凡】。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制—作土地登《记卡:。。颁发、更换、变更、!注销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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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的》合法:凭证土地证书遗失、!。损毁: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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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有关登【记费:用登:记费用?的收取标准》应当:按照权?限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财政、价格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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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规定期限!内办理土地登记【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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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土!地,用途变更《或者:改变土地利用状况登!记为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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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他项《权利登?记为15日》;
】 》 :(四)注销》登记:为1:5日;
《
《
— : (五)其他事项】变更登记为15【日
:
《
? 前款规定—期限从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但公告期限》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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