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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登记程序 ! ,    【 第十七条  【申请土地登记—可以:由,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当》事人: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申请登】。记 —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管—理规:定设立 —     第】十八条?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 , ,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 】     !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 ?  ?   ?  :  (四)》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提交其权属!证明; 《     !  :  (五)》需要:缴纳土地《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证明; 》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 【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   —  :第十:九条  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   《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      !   (二)土地】坐落、面积》、用途、等级; 】  —  :     (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权属来源】; 》  ?       (四!)申请人的签名【盖章;?  【    《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       !  (二)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或者农业!生产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文件或者土地使!用合同; —。 《。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 : :     【   ? (四?)以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批准》文件和入股合—同; 】 ,       (五!)依法承租土地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的批准】文件和租赁合—同; — :  :      (【。。六)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合法的】。权属:来源: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 ,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   ?   ?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 【      【   ?。(,。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 《 ,  : , ,    《(三)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      【   (《四)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暂缓【。登记决定 》 ?     收【到,土地登记《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前款规定《时间内既《未要求限期补正、】又不作出受理决定】。的审查期满》即为受理 — : ,     第二十二!条  申请土地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 ,      【 ,  :(一:)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     !  :  (二)在补【正通知规《定时间内《未补正有关证明【。。材料的; !        】 (:三,)不:能提供?合法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 【 《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的; 【     —    (》五)按规定应当申】。报地价而《未申报的或》者,隐瞒、虚报地价【的,;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 :  —  :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 ?   ?   ?。 , (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     》。    (三)【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 《     —前款:所列情形消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受理或【者暂缓登《。记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必要时应当》事先:组织:听证 —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进行地籍调查审】核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级等;符合登记【要求的应当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但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土地登记事项除外! : 《。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限内!向受理登《记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并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复查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复查:申请人 —  《。   ?。第二十七条 — 公告期满凡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制作土地登记】卡颁发、更换、变】更、注销土地证书】   】  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的合法》。凭证土地证》书遗失、损》毁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     【申请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有关登记《费,。用登记费用》的收取?标准应?当按:照权限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财政《、价格部门核定【 ?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规定期限内办理【土地登记 》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为30日【; : 》       【 (二)土地用【途变更或者改变土】。地利用状况登记为3!0日; —      】 ,  (三)他项权】利登记为1》5日:;  】 ,     》 (四)注》销登记为《15:日;:。  【       【。(五)?其他事?。项,变更登?记为15《日 《 ,    》 前款规《定期限从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但!公告期限《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