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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土】地登记程序》 ? 《    《 第:十七条?  申请土地—登记可以由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当事!人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申《。请登记 《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管理规?定设立 》 ,     【第十八条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  : ,     》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 ,。  《   ? ,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 》     】 ,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   【      —(四)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提交其权属证明【;  】。      — (:五)需要缴》纳,。土地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证【明,;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 —。 ?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 《   ?  第十九条  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 :      【 ,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 : :    《    《(二)土《。地坐落、面积—、用途、等级; 】  —    《 ,  (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权:属来源; !        】 (四)《申,请人的?签,名盖:章; 《 : ,       【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第二十条 》 申请人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   ?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   ?  : (二?)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或者】。农,业生产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文件或者土!地使用合同; !     【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 ? :        !。 (四)《以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批准文件和入股!合同; 》  》     》  (五)依法承租!土地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的批:准,文件和租《赁合同; 【 : ,        】(六)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合法的权属》来源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 】  :  第二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       】 ,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 】 ,       【(,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    —     (三【)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    《  (四)》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暂缓登记【决定 ?    】 收到土地》。登记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前款规定时》间内既?。。。未要求限期》补正、又不作出【受,理决定的审查期满】即为受理 】   《  第二十二—条 : 申请土地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   —      (一)!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     【    (二)在】补正通?知规定时间内未补】正有关证明材—料的; — ? ,。      — (:三)不能提供—合法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  【      —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的;!。 》       【  (五)》按,规定:应当申报地价—。而未申报《的或者隐瞒》。。、虚报?地价的;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 !    —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   ?  :    (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     【。    (》三)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 》    《 前款所列情—形消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受理或者【暂缓登记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必要时应当》事先:组,织听证 》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进行地!籍调查审核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级!等;符合登记—要求:的应当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但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土地《登记事?项,除外 》  《   ?第二十六条》 , 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限内向受理登—记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并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  》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复查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复查?申请人 】     》第二十七《条  公告期满凡】。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制—作土地登《记卡:。。颁发、更换、变更、!注销土地证书— ? , : ,   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的》合法:凭证土地证书遗失、!。损毁: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 ,   》 , 申请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有关登【记费:用登:记费用?的收取标准》应当:按照权?限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财政、价格部门!。核定 —  ?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规定期限!内办理土地登记【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为30【。日; ? 《    《     (二)土!地,用途变更《或者:改变土地利用状况登!记为3?0日; 《 : :。 ,        (!三)他项《权利登?记为15日》;  】     》  :(四)注销》登记:为1:5日; 《 《      —  : (五)其他事项】变更登记为15【日 : 《   ?  前款规定—期限从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但公告期限》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