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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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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五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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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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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同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 第六条 依!法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实:地定点放样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 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依照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
《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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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省级国家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使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或者由—其,委托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
:。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中的有关》争议问题依法—予以裁定对违反规定!的土地登《记发证?结果依法撤销对委托!的,土地登记事务依【法,收回
【
: 第八》条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所有者或【。者发包者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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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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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登记细则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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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实地:定点放?样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
》 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但已经依法核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可以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未核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并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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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不含责》任山、自留山)【。。依法: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承包、租赁、招!投标合同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 第十条 【依法独立使用的地下!空间使用者应—当自批准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 第》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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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
【
》 — (二《)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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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设定】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他项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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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项权利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批?准变:更,或者变?更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在土地!权属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
!。 ,。(,一):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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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二》)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的;
!
, 】(三)因《交换、调整土地而发!生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
】 (】四)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
! (五)因单!位合并、分立、【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 —(六)其他土地【权属:依,法,变更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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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土地:用途发生变更或者改!变土地利用状况【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者他项!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批!准变更或者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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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土地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土【地权利?人应当在通过验收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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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使用?条件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者:他项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批准—变,更或者变更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者他项权利当事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
— (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 ?。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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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灭》失的;
! — (四)》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注销登!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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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原!。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注销?。其土地证书》
— 第十六条 ! ,土地登记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错登:、骗登或者》漏登的应当》及时:办理更正登记;【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当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错登或漏《登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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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更!正登记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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