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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登记 !    【 第五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 《     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 ?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同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     !第六条  依法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实地定点放样】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 , ,  :。。 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依照?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  《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     !第七条  省级【国家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使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或者由其委托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   《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中,的有关争议》问题依法予以裁定】。对违反规定的—土地登记发证—结果:依法撤销对》委,托,的土地登记事务依】法收回 《     !第,。八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所有者或者!发包者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 ,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登记《细则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第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实:地,定,。点放样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   —  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但【已经依法核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可以】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未,核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并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  :   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不含【责任山、自》留,山)依法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承包、】租赁、招《投标合同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     !第十条  》依法:。独立使用的地下空间!使用者应当自批准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     —第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 ?     】    (》一)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 】 :    《    (二)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 !。 ?     》    (三)【设定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他项权!利的 ? 》    他》。。项权利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批准】变更或者变更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在土】地权属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     !    (一)【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   【      (二】),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的;  !      — (三)因交换、调!整土地而《发生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 —    【     (四)】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  》    《。   (五)因【单位合并、》分立、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 ? :        (!六)其他土地权属】依法变更的情—形   !  第?十三条 《 土地用途发生变更!或者改?变,土,地利用状《况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者他项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批准变!更或:者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第》。十四:条  ?土地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土,地权利人《。。应当在通过验收【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 :     》因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使用?条件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者他】项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批准变更或者变更!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第十五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者他项权!利当事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 :   》   ?  :。 (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   》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灭失:的; ? ,  》 ,    《  (四)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注销登记的情形! , 《   ?  当事人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原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注销—其土地证书 !     第十】六条 ? 土:地登记?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错登、骗【登或者漏登》的应当及时办理更】正,登记;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当《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错登或漏登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 —。 : :。    《 办理更正登记【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