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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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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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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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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同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 第六《条 ?依法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实地】定,点放样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
》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依照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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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
— 第:七条: , ,省级国家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使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或者】由其:委托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
?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中:的有关争议问—题依法予《以裁定对违》反规定的土地登记发!证结果依《法撤销对委》托的:土地登?记事务依《法收回?
— , 第八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所有者—或者发包《者,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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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登记细则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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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实【地定点放《样,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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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但已经依法!。核,。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可以《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未核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并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 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不含责任山、自!留山)依法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承包、!租,赁、招投标合同【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
【第十条 依法【独立使用的地下【。空间:使用者应当自—批准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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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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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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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设定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他项权利的》
! 他项权利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批准!变更或者变更—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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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在土地权】属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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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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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的;
】
: 】(三)因交换、调整!土,地而发生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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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 《 (五—)因单位合并—、分立、《。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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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土地权属依法变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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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土地用《途发生变更或者改】变土地利用状况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者?他项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批:准变更或者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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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土地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土地】权利人?应当:在通过验收》。。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因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使用《条件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者他项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批》准变更或者变更【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者他项权—利当事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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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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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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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灭失:。的;
【
【 , (四)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注》销登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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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原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注销其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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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土地登记《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错登、骗登或】者漏登的应当及时】办理更正《登记;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当》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错登或!漏登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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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更!正登记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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