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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登记 ! 《 :    第五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     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 《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同!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    第六—条  ?依法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实地定点—放样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     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依照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   《  第七条  省】。级国家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使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或者由其》委托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 ,  :。 , ,。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中》的有关?争议问?题,。依法予以裁定对【违反规定的土—地登:记发证结果依法【撤,销对委托的土—地登记事务依—法收回 —  《。   第八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所,有者或?者发包者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   【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登记细则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    第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实地定点《放样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   》  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但已经依!法核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可以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未核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并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 :    — 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不含责?任山、自留》山)依法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承包?、租赁、招投—标合同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 ,     第【。十条  依法独立使!用的地下空间使用】者应当自批准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    】。 第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 【  —   ?    (》。一,。)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 【。        ! (:。二)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 【        】。(三)设定》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他项权利的【  【   他项权利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批准?变更或?者变更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在土地权属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 ?   ?     (一【)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 , ,       (二!)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的; 》  —       【(三)因交换、【调整:。。土地而发生》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 】 , ,。 : ,    《  : (四)《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    《 ,(五:)因单位合并、分立!、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     【 ,   (六)其他土!。地权属?。依法变?更,的情:形   !  第十三条  】土地用途发》生,变更:或者改变土地利【用状:况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者他项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批:准变更或者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  第十四条  】土地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土地:权利人应当在通过验!收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 ,。    》 因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使用条件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者《他项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批准变《更或者变更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者—他项权利当事—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       】  (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      —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 :  :     》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灭失的; 【 《        】 (四)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注销?登记的情形 !     当事】人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原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注】销,其土地证书 — 《     第十六条!  土地登记—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错《登、骗登或者漏【登的应当及时—办理更正登记;【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当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错登或!漏登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 《。     办【理,更正登记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