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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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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 (一)【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职工、雇工【(以:统,称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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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
(三)财!政补:贴,;,
【 ?(四:)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
—
!(五)社会》捐赠;?
— (六—)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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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设?区,。。的市本级、县—(市:)分别统筹
】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实行全市一级统筹】
【 第八》条 建立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按照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筹集由!各级国库《划解: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财政专户—
【 :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收不抵支的差—额部分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和统筹地】。。区财政按照规—定比例予以调—剂和补贴
!
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
第九!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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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失,业保险金;
!
》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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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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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促进《再就业?的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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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家规定可以开支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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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于前款第(四【)项促进再就业【补贴的?经费:。不超过当年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 第十条》 ,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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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入银【行和按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不低于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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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
》 ,。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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