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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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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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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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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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把失!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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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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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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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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