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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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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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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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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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把!。失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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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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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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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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