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一章 总 【则,。
》
,
《 第一条 —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
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把:失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
【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
,
第】五,条 ?。。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