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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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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缴费申报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缴费义务—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发出公】告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缴费单位被!列为:非正常户后》超过3个月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其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追—缴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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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将列】入非正?常户:管理:的单位的情况—及时:提供给?劳动保障《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入非正常户【管理的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 第十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应当参?照税款征收有—关,规定开?具,征收:凭证:
【 由《缴费:单位:代扣代缴的》地方税?。务机关不再向职【工(雇工)》个,人开具征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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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对直】接征收不方便的零星!分散的社《会,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金融机构》、社区组《织等单?位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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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确定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该单【位上月?应缴费额的 11】0%确定;没—有上:月应缴费额的—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的缴费单位【的缴费水平确定;当!地没有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可以比照的!。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
》。 《 (一)没有设置账!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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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账?目混乱、凭证不【全不能真实反映【用工人数、工资总】额情况的;
【
— (【。三)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凭证的;
!。
》 , , (四)拒不【。提供用?。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有?关缴:费资料的;
—。
【 (【五)申报的应缴费】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 第二十二条 】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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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
《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
缴费单位!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按照!统筹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可向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
《 , 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
! 第二十四条 】 缴费单《位缴纳?的费款超过》应,纳费额的超过—部分应当退还—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地方:税务机关发现费款多!。缴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开具收!入退还书交国库【办理退还手续缴【费单位自《结算缴纳费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费!款多缴的可以要求】。退还;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退还申请之】日起2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
—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费款和利息抵扣【欠缴费款根据—缴费:单位的意愿地—方税务机《关也:可以将?。应退:费款:和,利息冲抵应缴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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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由于计算机系统故障!等属于地方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缴费单【位未缴或者》少缴费款期》限未超过3》年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补缴费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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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 ,对地方税务机关已】责令:限,期缴费但逾》期未按规定缴纳、】代,扣代缴或者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
: — (一)书面通】知,。缴费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其《相当:于欠缴费额的存款或!者从其存款中扣【缴数额相当的—款项;
】
《 》(二)?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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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及由其—抚养的人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生活用品不在强制征!。缴措施范围之内
】
!禁止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第二】十七条 缴费【单位认为《地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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