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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征》收管理? 【     第十【八条  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缴费申报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缴费义务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发出公】告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  ?  : 缴费单位》被列:为,。非正常户后超过3个!月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其—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追缴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执行 【 :    《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将列【。入非正常户管理的】单位的情《况及时提供给劳动保!。障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入非正常户管理的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   》 , ,第十九条 》。 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应当参照税款征】。收有关规《定开具征收凭证 !  》 ,。  由缴费》单位代扣代缴的地】方税务机《关不再向职工(雇】工)个人开具—征收凭证《   】  第?二十条  》对直接征收不方便】的零星分《散的社会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金融机构、社【区组织等单位—代征:    ! 第二十一条  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确:定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该单位上】月应缴费额的— 110《%确:定,;没有上月应缴费】。额的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的【缴费单位的缴费水】平确定;当》地没有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可以比照的【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     》   (一)没有设!置账簿的; ! : ,  :    《 (二)账目混乱】、凭证不《全不:能真实反《映用工人数、工资总!额情况?的;: 《。 ,    《。     (三)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凭《证的;?  【。      — (四)拒不—提供用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有关》缴费资?料的; 《 《      — ,  (五)申报的应!缴费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    《。 第二十二》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     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    — 第:二,十三条 《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 《    缴费单位】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按照?统筹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可向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 ,。     】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 !。     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缴纳》的,费款超过应纳费额的!超过部分应当退【还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  ?   地《方税务机关发现费】款多缴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开,具,收入退还书交—国,库办理退还手—续缴费单位自结算缴!纳费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费款多缴的【可以要求退还;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退还申请《之日起?。2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费款和利—息抵扣欠缴费款根】据,缴费单位的》意愿:地,方,。。税务机关也可以【将应退费款和—利息:冲,抵应缴费款 — ? :。    第二十五】条  ?由于计算机系—统故障等属于地方】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缴费单位】未缴或者少缴费款】期限未超过3年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补缴费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 第二?十六条?  对地方税务【机关已?责令限期缴费但【逾期:。未按规定《缴纳、代扣代缴或】者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 ? :      —。  (一)书面通知!缴费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其相当于欠缴费】额的存?。款或者?从其:存款中扣缴》数额相当的款项【;   !。  :    (二—。),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费款 》     个】人及由其抚养的人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生活用品《不在强制征缴—措施范围之内— :    【 禁止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第二十七《条  缴《。费单位认为地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