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建标库

第五章表决与公布

    第二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人员的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一)推选省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决定接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辞职;任免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

        (二)决定省人民政府代理省长;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决定接受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辞职;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三)决定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决定接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辞职;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撤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四)决定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决定接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五)决定撤销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职务。

    对其他人员的任免,可以采用按表决器的方式进行表决,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人事任免案应当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人事任免案以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任免,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公报和《浙江日报》刊登。

    第二十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的人员,除代理职务的以外,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

    任命书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颁发。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命书,可以集中颁发,也可以委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颁发。

    第二十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受处分的,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及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