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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表决与公【布 》 《    第二—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三条 ! 对:下列人?员的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 ,      —  (一)推选【省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决】定,接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辞职;任免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 【 , ?        (!二)决定省人民政】府代理省长;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决定接受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辞职;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   ?      (三】)决定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决定接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辞职;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撤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    《   ?。。(四)决定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决定接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   ?     (五【)决定撤销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职务 【 , ,   ?  对其他人—员的任免可》以采用按表》决器:的方式进行表决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    第二十【四条  《人,事任免案应当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    】 人事任免案以【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    第》二十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任免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公报?和浙:江日报刊登 【 :。 ,     第二十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的》人员除代理职—务的以外《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 【     任命书】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颁发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命书可以集中】颁发也可以委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颁发 》    】 第:二十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受【处分的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及】。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