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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辞职、《撤职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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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受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由省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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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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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职》务;: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撤职案的《提出和?表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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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撤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并: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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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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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代《表辞职被《接受:的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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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被任命人》员的监?督受理公民和—单,位对被?任命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并—依法认?真处理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提出询问】。和质询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方?式,对被任命人员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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