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辞》职、撤职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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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受!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由省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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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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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职务;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撤职】案的:提出和表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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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撤: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并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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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代表辞职!被接受的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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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被任命》人员:的监督受理公—民和单位对被任命】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并依法认真处理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提出询问和质】询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方式对被任命【人员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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