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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辞【职、撤?职与监?督 》     】第十七?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受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由省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   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 】    》 第十八条 —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职务;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撤?职案:。的提出和表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  ?   ?第十九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撤》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并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     第二【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代》表辞职?被接受的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  !  : 第二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被任命人员的—监督受理公民和单位!对被任命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并依法认《真,处理: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提出》询问和质询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方:式对被任命人员【实施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