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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任免程《序 】     第八条】 ,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同时附送拟任!命人员有《关,材料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拟任命—人员有关材料应当反!映拟任命《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领导能力、法制观念!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等情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提请主体修改补【充后再提请 — 《  :   人事任免案】一般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提交《 —  :  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提请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具体工作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承】办考试结果应当【书面报?告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  ?   ?第十条  人—事任免案《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依法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 《   ?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派员到会说】明 《    —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人】事,任免案?前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 第: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应当【到,会作人事任》免案说?明并派员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正职领导!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作说明—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委托副职领!。导人到会代作说明】 —    第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时被任命》人员应当到会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拟?任职发?言集中任命时—作,拟,任职发言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决定— , ?   《  第十《三条  人事—任免案?提出后至《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前?。有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拟任免【人员重大问题的提】。请机关应当》向主任会议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    】。 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过程中发现—拟,任免:人员有足以影响【其任免的重要—问,题提请机关应—当尽快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报告会议期间—难,以查清的经主任会议!提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问题查《清后提请《机关:应当提出书面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下次会》议审议?。 ? , :  :  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书面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  ? ,  第十四条  】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再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经两:次提请未获得通过】的在省?人大常委会本届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同】一职务 — :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省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新一届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 ?  ?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其职务无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 :     第十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其《所在的?工作机构名》称改变时应当—重新任命;工作机构!撤销的?应,当予:以免职;《在,职期间去《世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 ,。。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离,职或者退休的—应当:提请免除其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