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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任免程序 】   —  第八条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同【时附送拟《任命:人员有关材料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拟任命《。人员有关材》料应当反映拟任【命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领导能【力、法?制观:念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等情】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提请主体修—改补充后再》提请 【     人事【任免案一般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提交】。 , , :     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提请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   》。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具体工作【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承办考试!结果应当书面报【告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     !第十条?  人事任免案【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依—法,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派员到会说明 !   》 ,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人】。事,任免案前《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   ?第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应当到会—作人:。事任免案说明—并派员?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正职领导【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作说明—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委托副职领导人到会!代作说明 》     !第,十二条 《。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时:被任命人员应当【。到会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拟任职!。发言集中任》命时作拟任职发言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决定! :  》   ?第十三条  人【事任免案提》。出后至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前有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拟任!。免人员重《。大问题的提请—机关应当向主—。任会议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     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过程【中发现拟任免人员】有足以影响其任免】的重要?。问题提请机关应当尽!快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报告【。会议期间难以查清的!。经主任会议提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问题【查清:后提请机关》应当提出书面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下次—。会,议,审议 】    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书面—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     第】十四条?。  :。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再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经两次提【请未获得通过的【在省人?大常委?会本届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同一】职,务 ?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省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新一—届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 ,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其职务《无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     第十】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其所在的工!作机构名称改变时】应当重新任命;工作!机构:撤销:的应当予以免职;】在职期?间去世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离职:或者退休的》应当提请免除—其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