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任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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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同时附送【拟任命人员》。有关材料《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拟】任命:人员有关材料应【当反:。映拟:任命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领,。导能:力、法制观念—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等?情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提请主!体修改补《。。。充后再?提请
! 人事任免【案一般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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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提请: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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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具体工】作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承?办考试结果应当书】面报告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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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人事任免【案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依:法,。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 :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派员?到,会,说明
! :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人事任免案前!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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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应当到会作人事任免!案说:明,并派员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正职领【导,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作说?明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委托副职领导人【到会:。代,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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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时被任命—人员:应,当到会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拟?。。任职发?。言集中任命时作【。拟任职发言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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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人事任《免,案提:出,后至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前》。有,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拟任免人员重】大问题?的提请机关应当向主!。任会议?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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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过程!中,发,现拟任免人》员有足?以影响其任免的重要!问,。题提请机关》。。。应当尽快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报告会?。议期间难以查—清的经主任会议【提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问题查清【后提请机关应—当提:出书面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下次会议【审,。。。议
】 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书面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 第十四条 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再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经?两次提请未》获得通过的在省【人大常委会本届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同一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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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省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新一届】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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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其】职,务,无,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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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其【所,在的工作机》构名称改变时—应当重新任命;工】作机构撤销的应【当予以免职;在职期!。。。间去世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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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离》职或者退休》的,应,当提请免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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