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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任!免程序 ! ,     》第八条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同时附送拟—。任命人员有》关材料?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拟任命人员】。有,关材料?应当反映《拟任命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领导能力》、法制观念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等情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提请主体修!改补充后再提—请  】   人事任免案】一般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提交 》  》   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提请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 ,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具体工《。作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承办《。考试结果应当—书面报告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   》  第十《。条  人事任免案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依法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  :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派—员到会说明 — 《。 , ,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人事任?免,。案前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     第十!一条 ?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应当到—会作人事《任免案?说明并派员》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正职领【导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作说】明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委托副职领导】人到会代作说明【 》     第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时被任命人员应当!到会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拟?任职发言《集中任命时作拟【任职发言《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决定 》     】第十三条  人事任!免案:提出后至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前有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拟任免人员【。重大问题《的提请机关》应,当向主任会》议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     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过程中发现拟】任免人员有足以影响!其任免的重要—问题提请机》关应当尽快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报告!。会议期间难以查清的!。经主:任,会议提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问题查《清后提请机关应当】提出书面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下次会议审议 】 《     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书面《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 , ?    第》。十四:条  ?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再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经两次提】请,。未,获得:通过的在省人大常委!会本届?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同【一职务 —  《   第十五条 】 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省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新一届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 《  :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其职务无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     》第十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其所在的工作】机构名称改》变时应?当,重新任命《;工作?机构撤?销的应当予以—免,职;在职期间去世】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离职或者退休的】应当提请《免除其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