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任免?程序 !  :   第八条—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同时附送】。。。拟任命人员》有关材?。。料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拟任》命人员有《关材料应当反映【拟任命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领导!能力、法制观—。念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等情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提—请主体修改补充【后,再提请 — ?    人事任免案!一般: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提—。交 —     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提】请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 :  ?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具:体工作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承办考试结果【应当书面《报告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   第十条—  人事任》。免案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依法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  —。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派,员到会?说明 《 ?。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人事任免案前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     第!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应当到—会作人事《任免案说明并派员】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正【职领导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作说》明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委托副职领导人!到,会代作说明 !  ?   第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时被《任,命人员应当到会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拟任职发言【集中任命时作拟任职!发言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决定 】 ,    《。第十三条 》 人事任免案—提出后至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前有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拟任免人员》重大:问题的?提请机关应当向主】任会议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     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过程中发现拟】任免人?员有:足以影响《其任免的重要问题】提请:机,。关应当尽快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报告!会议期间难》。以查清的经》主任会议提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问—题查清后提请机关】应当提出《书面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下《次会议审议 !     —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书面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 ?     第十四条!  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再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经两】次,提请未获得通—过的在省人大常【委会本届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同一职务】 》 ,   ?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省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新一届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其职务》无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 《   ?  第十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其所】在的工作机构名称】改变:时应当重新任—命;工作机构撤【销的应当予以免职;!在,职期间?去世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 ?  :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离职或者退休的应当!提请免除其职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