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任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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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同时附】送拟任?命人:员有关材料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拟任命人员有!关材:料应当反映拟任命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领导能—。力、法制观念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等情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提请主体!修改补充《。后再提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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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任免案一般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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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提请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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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具体工?作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承办考试《结果应当书面报告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 第十条 人事任!免案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依法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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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派,员到会?说明
!。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人事任《免,案前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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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应《当到会?作人事任《免案:说,明并:派员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正职领导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作说明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委托:副职领导人到—会代作说《。明,
】 第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时被:任命人员应当到会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拟任职发—言集中任命》时作拟任职发言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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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人【事,任,免案:提出后至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前有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拟任免人员重】大问题的提请机关应!当向:主任会?议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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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过程中发【现拟任免人员有【足以:影响其任免的重【要问题提请机关应当!尽快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报告会议》期间难以查清—的经主任《会议提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问题查】清后提?请机关应当提出书】。面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下次?会议:审议
! 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书面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 第十四条 !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再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经两次提请!未获:得,通过的在省人大常】委,会本:届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同:一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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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省!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新一届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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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其职务无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 : 第十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其所在的】工作机?构名称改变时—。应当重新任命;【工作机构撤销的【应,当予:以免职;在职期间去!世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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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离职或者退休的】应当提请免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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