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综:合,管理:。
?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部门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奖惩
!
《 第:九,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
【 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经费—对贫困?地区、海岛、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
,
?
》第,十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
,
《。 ,。 , 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
?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并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经?费用于计划》生育工作
》
!第十二条 省、】。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
【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备?计划生育服务员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
《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可?以,采用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方式!进,行管理
】。
第十【五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实《行政:。务公开安排再—生育前应当》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监督
!
: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保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