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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
】 , :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
】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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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 计划、财政】、卫生、民政、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药品监》督、统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 第五条 各!级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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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执行本【条例并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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