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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育调节?  ! ,  第十七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   》 ,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 《  ? ,  第十九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  : ,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  《  :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 :   ?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 ,。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 》   ?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  —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     】第二十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一》条  ?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为!其发放一孩生—育证明?    !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夫妻可?以向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经《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再?生育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二孩生《育证:明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二十三条 》 生育管理所在地一!般为女方户》籍所在地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生育管《理所在地为男方【户籍地 ! ,   女方离—开户籍地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经女方户籍地【向现居住地履行【委托手续《后,可由现居住地进行生!育管理 》 《    第》二十四条  严禁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  第二十五条【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原生】育,安排:失效并不《再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