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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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2007》。年9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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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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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删去?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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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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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项修改为“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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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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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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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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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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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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