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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2007年》9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 , — 一、《删去:第,二十三条 【 》 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 第四项修改为“!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 】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 》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