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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2,007年9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 一、!删去第二十三条 ! 》 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 — 第四项修【改,为“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 —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 》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 :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