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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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20《07年9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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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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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删去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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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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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项修改为“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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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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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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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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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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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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