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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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2?0,07年9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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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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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删去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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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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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项—修改为“《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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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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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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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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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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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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