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2007年9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三条。
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第四项修改为:“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