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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2007《年9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 一、删去第二!十三条 》 ? 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 第》四项:。修改为“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 —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 —。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 :(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