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二章人才市场中介组织

    第九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设置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独资形式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

    第十条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二)有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三)专职工作人员三人以上,并经人事行政部门培训合格;

        (四)有必要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需要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应当按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及资料。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按规定申领营业执照。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按规定需要办理事业单位登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办理《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

        (二)开展职业介绍;

        (三)开展人才信息咨询。

    第十五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据实开展中介业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

    第十六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服务场所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