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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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和检】查依法及时查处【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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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的审查?资金来源不落实的】不得通?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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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并按照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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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行!业管理及《时查处违法发—包、转包以及—违法分包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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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 各级工会发—现企业有克扣、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其改正;!企业:拒不改正的工会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罚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工?。会的意见或者—建议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并将处理或者处【罚结果书面反馈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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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拖欠工【资事件?。。联合处置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及:时、妥善处》理,重大拖欠工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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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条 【对有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其定期申报工资支!付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可《以在信用《。浙江网和主要媒体】。上公示其拖欠—工资信息;有关部门!在财政?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评优评先【等方面?。应,。当将其拖欠》工资的负面信—用评价作《为,相关审核工作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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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严重:拖欠工资行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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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拖!欠工资时间达到或】者超过?2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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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次拖欠10人】以,上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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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拖欠工资总额】达到或者超过50】万元的
!。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建:筑业等行业领域【拖欠工资风险情况】实施:和,完善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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