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法律责任
】
》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三条? 企业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第】三十四?条 企《业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和劳动者出勤【记,录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五条: 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 ? (一)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对要求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实?施殴打、伤害的;
!
:
【 (二)企】。业及其相关人员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 》 (三《)劳动者在》追讨工?资中采取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等非法方《式的:
:
【 第三?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对侵害劳《动者工资权益—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受?理或者处理或者【故意拖延的;
!
—。 (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
?
》 ?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
》 ,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