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36-2012 建标库

9  检测与监控

9.1  一般规定

9.1.1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应设置检测与监控设备或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与监控内容可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设备连锁与自动保护、能量计量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具体内容和方式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与要求、系统类型、设备运行时间以及工艺对管理的要求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  系统规模大,制冷空调设备台数多且相关联各部分相距较远时,应采用集中监控系统;

        3  不具备采用集中监控系统的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宜采用就地控制设备或系统。

9.1.2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参数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反映设备和管道系统在启停、运行及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安全和经济运行的参数,应进行检测;

        2  用于设备和系统主要性能计算和经济分析所需要的参数,宜进行检测;

        3  检测仪表的选择和设置应与报警、自动控制和计算机监视等内容综合考虑,不宜重复设置,就地检测仪表应设在便于观察的地点。

9.1.3  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控制的动力设备,应设就地手动控制装置,并通过远程/就地转换开关实现远距离与就地手动控制之间的转换;远程/就地转换开关的状态应为监控系统的检测参数之一。

9.1.4  供暖、通风与空调设备设置联动、连锁等保护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时,联动、连锁等保护措施应由集中监控系统实现;

        2  当采用就地自动控制系统时,联动、连锁等保护措施,应为自控系统的一部分或独立设置;

        3  当无集中监控或就地自动控制系统时,应设置专门联动、连锁等保护措施。

9.1.5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的能量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计量燃料的消耗量;

        2  应计量耗电量;

        3  应计量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

        4  应计量补水量;

        5  应计量集中空调系统冷源的供冷量;

        6  循环水泵耗电量宜单独计量。

9.1.6  中央级监控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以与现场测量仪表相同的时间间隔与测量精度连续记录,显示各系统运行参数和设备状态。其存储介质和数据库应能保证记录连续一年以上的运行参数;

        2  应能计算和定期统计系统的能量消耗、各台设备连续和累计运行时间;

        3  应能改变各控制器的设定值,并能对设置为“远程”状态的设备直接进行启、停和调节;

        4  应根据预定的时间表,或依据节能控制程序自动进行系统或设备的启停;

        5  应设立操作者权限控制等安全机制;

        6  应有参数越限报警、事故报警及报警记录功能,并宜设有系统或设备故障诊断功能;

        7  宜设置可与其他弱电系统数据共享的集成接口。

9.1.7  防排烟系统的检测与监控,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与防排烟系统合用的通风空调系统应按消防设置的要求供电,并在火灾时转入火灾控制状态;通风空调风道上的防火阀宜具有位置反馈功能。

9.1.8  有特殊要求的冷热源机房、通风和空调系统的检测与监控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