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36-2012 建标库

8.11  锅炉房及换热机房

8.11.1  采用城市热网或区域锅炉房(蒸汽、热水)供热的空调系统,宜设换热机房,通过换热器进行间接供热。锅炉房、换热机房应设置计量表具。

8.11.2  换热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高效、紧凑、便于维护管理、使用寿命长的换热器,其类型、构造、材质与换热介质理化特性及换热系统使用要求相适应;

        2  热泵空调系统,从低温热源取热时,应采用能以紧凑形式实现小温差换热的板式换热器;

        3  水-水换热器宜采用板式换热器。

8.11.3  换热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换热器总台数不应多于四台。全年使用的换热系统中,换热器的台数不应少于两台;非全年使用的换热系统中,换热器的台数不宜少于两台;

        2  换热器的总换热量应在换热系统设计热负荷的基础上乘以附加系数,宜按表8.11.3取值,供暖系统的换热器还应同时满足本条第3款的要求;

        3  供暖系统的换热器,一台停止工作时,剩余换热器的设计换热量应保障供热量的要求,寒冷地区不应低于设计供热量的65%,严寒地区不应低于设计供热量的70%。

8.11.4  当换热器表面产生污垢不易被清洁时,宜设置免拆卸清洗或在线清洗系统。

8.11.5  当换热介质为非清水介质时,换热器宜设在独立房间内,且应设置清洗设施及通风系统。

8.11.6  汽水换热器的蒸汽凝结水,宜回收利用。

8.11.7  锅炉房的设置与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以及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

8.11.8  锅炉房及单台锅炉的设计容量与锅炉台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应根据供热系统综合最大热负荷确定;

        2  单台锅炉的设计容量应以保证其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原则确定,实际运行负荷率不宜低于50%;

        3  在保证锅炉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前提下,各台锅炉的容量宜相等;

        4  锅炉房锅炉总台数不宜过多,全年使用时不应少于两台,非全年使用时不宜少于两台;

        5  其中一台因故停止工作时,剩余锅炉的设计换热量应符合业主保障供热量的要求,并且对于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供热(包括供暖和空调供热),剩余锅炉的总供热量分别不应低于设计供热量的65%和70%。

8.11.9  除厨房、洗衣、高温消毒以及冬季空调加湿等必须采用蒸汽的热负荷外,其余热负荷应以热水锅炉为热源。当蒸汽热负荷在总热负荷中的比例大于70%且总热负荷≤1.4MW时,可采用蒸汽锅炉。

8.11.10  锅炉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有关规定。当供热系统的设计回水温度小于或等于50℃时,宜采用冷凝式锅炉。

8.11.11  当采用真空热水锅炉时,最高用热温度宜小于或等于85℃。

8.11.12  集中供暖系统采用变流量水系统时,循环水泵宜采用变速调节控制。

8.11.13  在选配集中供暖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计算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循环泵耗电输热比应符合下式要求:

8.11.14  锅炉房及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

8.11.15  锅炉房、换热机房的设计补水量(小时流量)可按系统水容量的1%计算,补水泵设置应符合本规范8.5.16条规定。

8.11.16  闭式循环水系统的定压和膨胀方式,应符合本规范第8.5.18条规定。当采用对系统含氧量要求严格的散热器设备时,宜采用能容纳膨胀水量的闭式定压方式或进行除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