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0 制冷机房
8.10.1 制冷机房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冷机房宜设在空调负荷的中心;
2 宜设置值班室或控制室,根据使用需求也可设置维修及工具间;
3 机房内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地下机房应设置机械通风,必要时设置事故通风;值班室或控制室的室内设计参数应满足工作要求;
4 机房应预留安装孔、洞及运输通道;
5 机组制冷剂安全阀泄压管应接至室外安全处;
6 机房应设电话及事故照明装置,照度不宜小于100lx,测量仪表集中处应设局部照明;
7 机房内的地面和设备机座应采用易于清洗的面层;机房内应设置给水与排水设施,满足水系统冲洗、排污要求;
8 当冬季机房内设备和管道中存水或不能保证完全放空时,机房内应采取供热措施,保证房间温度达到5℃以上。
8.10.2 机房内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与墙之间的净距不小于1m,与配电柜的距离不小于1.5m;
2 机组与机组或其他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小于1.2m;
3 宜留有不小于蒸发器、冷凝器或低温发生器长度的维修距离;
4 机组与其上方管道、烟道或电缆桥架的净距不小于1m;
5 机房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1.5m。
8.10.3 氨制冷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氨制冷机房单独设置且远离建筑群;
2 机房内严禁采用明火供暖;
3 机房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同时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12次,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
4 制冷剂室外泄压口应高于周围50m范围内最高建筑屋脊5m,并采取防止雷击、防止雨水或杂物进入泄压管的装置;
5 应设置紧急泄氨装置,在紧急情况下,能将机组氨液溶于水中,并排至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储罐或水池。
8.10.4 直燃吸收式机组机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及燃气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2 宜单独设置机房;不能单独设置机房时,机房应靠建筑物的外墙,并采用耐火极限大于2h防爆墙和耐火极限大于1.5h现浇楼板与相邻部位隔开;当与相邻部位必须设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3 不应与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疏散口贴邻设置;
4 燃气直燃型制冷机组机房单层面积大于200m2时,机房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
5 应设置泄压口,泄压口面积不应小于机房占地面积的10%(当通风管道或通风井直通室外时,其面积可计入机房的泄压面积);泄压口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安全出口;
6 不应设置吊顶;
7 烟道布置不应影响机组的燃烧效率及制冷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