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36-2012 建标库

8.7  蓄冷与蓄热

8.7.1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蓄冷(热)系统供冷(热):

        1  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地区,或有其他用电鼓励政策时;

        2  空调冷、热负荷峰值的发生时刻与电力峰值的发生时刻接近、且电网低谷时段的冷、热负荷较小时;

        3  建筑物的冷、热负荷具有显著的不均匀性,或逐时空调冷、热负荷的峰谷差悬殊,按照峰值负荷设计装机容量的设备经常处于部分负荷下运行,利用闲置设备进行制冷或供热能够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时;

        4  电能的峰值供应量受到限制,以至于不采用蓄冷系统能源供应不能满足建筑空气调节的正常使用要求时;

        5  改造工程,既有冷(热)源设备不能满足新的冷(热)负荷的峰值需要,且在空调负荷的非高峰时段总制冷(热)量存在富裕量时;

        6  建筑空调系统采用低温送风方式或需要较低的冷水供水温度时;

        7  区域供冷系统中,采用较大的冷水温差供冷时;

        8  必须设置部分应急冷源的场所。

8.7.2  蓄冷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计算一个蓄冷—释冷周期的逐时空调冷负荷,且应考虑间歇运行的冷负荷附加;

        2  应根据蓄冷—释冷周期内冷负荷曲线、电网峰谷时段以及电价、建筑物能够提供的设置蓄冷设备的空间等因素,经综合比较后确定采用全负荷蓄冷或部分负荷蓄冷。

8.7.3  冰蓄冷装置和制冷机组的容量,应保证在设计蓄冷时段内完成全部预定的冷量蓄存,并宜按照附录J的规定确定。冰蓄冷装置的蓄冷和释冷特性应满足蓄冷空调系统的需求。

8.7.4  冰蓄冷系统,当设计蓄冷时段仍需供冷,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配置基载机组:

        1  基载冷负荷超过制冷主机单台空调工况制冷量的20%时;

        2  基载冷负荷超过350kW时;

        3  基载负荷下的空调总冷量(kWh)超过设计蓄冰冷量(kWh)的10%时。

8.7.5  冰蓄冷系统载冷剂选择及管路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蓄冷空调工程技术规程》JGJ158的有关规定。

8.7.6  采用冰蓄冷系统时,应适当加大空调冷水的供回水温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空调冷水直接进入建筑内各空调末端时,若采用冰盘管内融冰方式,空调系统的冷水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6℃,供水温度不宜高于6℃;若采用冰盘管外融冰方式,空调系统的冷水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8℃,供水温度不宜高于5℃;

        2  当建筑空调水系统由于分区而存在二次冷水的需求时,若采用冰盘管内融冰方式,空调系统的一次冷水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5℃,供水温度不宜高于6℃;若采用冰盘管外融冰方式,空调系统的一次冷水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6℃,供水温度不宜高于5℃;

        3  当空调系统采用低温送风方式时,其冷水供回水温度,应经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供水温度不宜高于5℃;

        4  采用区域供冷时,温差要求应符合第8.8.2条的要求。

8.7.7  水蓄冷(热)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蓄冷水温不宜低于4℃,蓄冷水池的蓄水深度不宜低于2m;

        2  当空调水系统最高点高于蓄冷(或蓄热)水池设计水面时,宜采用板式换热器间接供冷(热);当高差大于10m时,应采用板式换热器间接供冷(热)。如果采用直接供冷(热)方式,水路设计应采用防止水倒灌的措施;

        3  蓄冷水池与消防水池合用时,其技术方案应经过当地消防部门的审批,并应采取切实可靠的措施保证消防供水的要求;

        4  蓄热水池不应与消防水池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