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36-2012 建标库

7.3  空调系统

7.3.1  选择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原则:

        1  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使用特点、负荷变化情况、参数要求、所在地区气象条件和能源状况,以及设备价格、能源预期价格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  功能复杂、规模较大的公共建筑,宜进行方案对比并优化确定;

        3  干热气候区应考虑其气候特征的影响。

7.3.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空调区,宜分别设置空调风系统;需要合用时,应对标准要求高的空调区做处理。

        1  使用时间不同;

        2  温湿度基数和允许波动范围不同;

        3  空气洁净度标准要求不同;

        4  噪声标准要求不同,以及有消声要求和产生噪声的空调区;

        5  需要同时供热和供冷的空调区。

7.3.3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质的空调区,应独立设置空调风系统。

7.3.4  下列空调区,宜采用全空气定风量空调系统:

        1  空间较大、人员较多;

        2  温湿度允许波动范围小;

        3  噪声或洁净度标准高。

7.3.5  全空气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单风管系统;

        2  允许采用较大送风温差时,应采用一次回风式系统;

        3  送风温差较小、相对湿度要求不严格时,可采用二次回风式系统;

        4  除温湿度波动范围要求严格的空调区外,同一个空气处理系统中,不应有同时加热和冷却过程。

7.3.6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全空气空调系统可设回风机。设置回风机时,新回风混合室的空气压力应为负压。

        1  不同季节的新风量变化较大、其他排风措施不能适应风量的变化要求;

        2  回风系统阻力较大,设置回风机经济合理。

7.3.7  空调区允许温湿度波动范围或噪声标准要求严格时,不宜采用全空气变风量空调系统。技术经济条件允许时,下列情况可采用全空气变风量空调系统:

        1  服务于单个空调区,且部分负荷运行时间较长时,采用区域变风量空调系统;

        2  服务于多个空调区,且各区负荷变化相差大、部分负荷运行时间较长并要求温度独立控制时,采用带末端装置的变风量空调系统。

7.3.8  全空气变风量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建筑模数、负荷变化情况等对空调区进行划分;

        2  系统形式,应根据所服务空调区的划分、使用时间、负荷变化情况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  变风量末端装置,宜选用压力无关型;

        4  空调区和系统的最大送风量,应根据空调区和系统的夏季冷负荷确定;空调区的最小送风量,应根据负荷变化情况、气流组织等确定;

        5  应采取保证最小新风量要求的措施;

        6  风机应采用变速调节;

        7  送风口应符合本规范第7.4.2条的规定要求。

7.3.9  空调区较多,建筑层高较低且各区温度要求独立控制时,宜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空调系统;空调区的空气质量、温湿度波动范围要求严格或空气中含有较多油烟时,不宜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空调系统。

7.3.10  风机盘管加新风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风宜直接送入人员活动区;

        2  空气质量标准要求较高时,新风宜负担空调区的全部散湿量。低温新风系统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3.13条的规定要求;

        3  宜选用出口余压低的风机盘管机组。

7.3.11  空调区内振动较大、油污蒸汽较多以及产生电磁波或高频波等场所,不宜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多联机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空调区负荷特性相差较大时,宜分别设置多联机空调系统;需要同时供冷和供热时,宜设置热回收型多联机空调系统;

        2  室内、外机之间以及室内机之间的最大管长和最大高差,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3  系统冷媒管等效长度应满足对应制冷工况下满负荷的性能系数不低于2.8;当产品技术资料无法满足核算要求时,系统冷媒管等效长度不宜超过70m;

        4  室外机变频设备,应与其他变频设备保持合理距离。

7.3.12  有低温冷媒可利用时,宜采用低温送风空调系统;空气相对湿度或送风量较大的空调区,不宜采用低温送风空调系统。

7.3.13  低温送风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冷却器的出风温度与冷媒的进口温度之间的温差不宜小于3℃,出风温度宜采用4℃~10℃,直接膨胀式蒸发器出风温度不应低于7℃;

        2  空调区送风温度,应计算送风机、风管以及送风末端装置的温升;

        3  空气处理机组的选型,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空气冷却器的迎风面风速宜采用1.5m/s~2.3m/s,冷媒通过空气冷却器的温升宜采用9℃~13℃;

        4  送风末端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4.2条的规定;

        5  空气处理机组、风管及附件、送风末端装置等应严密保冷,保冷层厚度应经计算确定,并符合本规范第11.1.4条的规定。

7.3.14  空调区散湿量较小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宜采用温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

7.3.15  温度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温度控制系统,末端设备应负担空调区的全部显热负荷,并根据空调区的显热热源分布状况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  湿度控制系统,新风应负担空调区的全部散湿量,其处理方式应根据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和露点温度、新风送风状态点要求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  当采用冷却除湿处理新风时,新风再热不应采用热水、电加热等;采用转轮或溶液除湿处理新风时,转轮或溶液再生不应采用电加热;

        4  应对室内空气的露点温度进行监测,并采取确保末端设备表面不结露的自动控制措施。

7.3.16  夏季空调室外设计露点温度较低的地区,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蒸发冷却空调系统。

7.3.17  蒸发冷却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调系统形式,应根据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和露点温度以及空调区显热负荷、散湿量等确定;

        2  全空气蒸发冷却空调系统,应根据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湿球温度、空调区散湿量和送风状态点要求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7.3.18  下列情况时,应采用直流式(全新风)空调系统:

        1  夏季空调系统的室内空气比焓大于室外空气比焓;

        2  系统所服务的各空调区排风量大于按负荷计算出的送风量;

        3  室内散发有毒有害物质,以及防火防爆等要求不允许空气循环使用;

        4  卫生或工艺要求采用直流式(全新风)空调系统。

7.3.19  空调区、空调系统的新风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员所需新风量,应根据人员的活动和工作性质,以及在室内的停留时间等确定,并符合本规范第3.0.6条的规定要求;

        2  空调区的新风量,应按不小于人员所需新风量,补偿排风和保持空调区空气压力所需新风量之和以及新风除湿所需新风量中的最大值确定;

        3  全空气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当系统服务于多个不同新风比的空调区时,系统新风比应小于空调区新风比中的最大值;

        4  新风系统的新风量,宜按所服务空调区或系统的新风量累计值确定。

7.3.20  舒适性空调和条件允许的工艺性空调,可用新风作冷源时,应最大限度地使用新风。

7.3.21  新风进风口的面积应适应最大新风量的需要。进风口处应装设能严密关闭的阀门,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3.1条的规定要求。

7.3.22  空调系统应进行风量平衡计算,空调区内的空气压力应符合本规范第7.1.5条的规定。人员集中且密闭性较好,或过渡季节使用大量新风的空调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设施,排风量应适应新风量的变化。

7.3.23  设有集中排风的空调系统,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宜设置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

7.3.24  空气能量回收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量回收装置的类型,应根据处理风量、新排风中显热量和潜热量的构成以及排风中污染物种类等选择;

        2  能量回收装置的计算,应考虑积尘的影响,并对是否结霜或结露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