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气流组织
7.4.1 空调区的气流组织设计,应根据空调区的温湿度参数、允许风速、噪声标准、空气质量、温度梯度以及空气分布特性指标(ADPI)等要求,结合内部装修、工艺或家具布置等确定;复杂空间空调区的气流组织设计,宜采用计算流体动力学(CFD)数值模拟计算。
7.4.2 空调区的送风方式及送风口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百叶、条缝型等风口贴附侧送;当侧送气流有阻碍或单位面积送风量较大,且人员活动区的风速要求严格时,不应采用侧送;
2 设有吊顶时,应根据空调区的高度及对气流的要求,采用散流器或孔板送风。当单位面积送风量较大,且人员活动区内的风速或区域温差要求较小时,应采用孔板送风;
3 高大空间宜采用喷口送风、旋流风口送风或下部送风;
4 变风量末端装置,应保证在风量改变时,气流组织满足空调区环境的基本要求;
5 送风口表面温度应高于室内露点温度;低于室内露点温度时,应采用低温风口。
7.4.3 采用贴附侧送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口上缘与顶棚的距离较大时,送风口应设置向上倾斜10°~20°的导流片;
2 送风口内宜设置防止射流偏斜的导流片;
3 射流流程中应无阻挡物。
7.4.4 采用孔板送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孔板上部稳压层的高度应按计算确定,且净高不应小于0.2m;
2 向稳压层内送风的速度宜采用3m/s~5m/s。除送风射流较长的以外,稳压层内可不设送风分布支管。稳压层的送风口处,宜设防止送风气流直接吹向孔板的导流片或挡板;
3 孔板布置应与局部热源分布相适应。
7.4.5 采用喷口送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员活动区宜位于回流区;
2 喷口安装高度,应根据空调区的高度和回流区分布等确定;
3 兼作热风供暖时,宜具有改变射流出口角度的功能。
7.4.6 采用散流器送风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风口布置应有利于送风气流对周围空气的诱导,风口中心与侧墙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2 采用平送方式时,贴附射流区无阻挡物;
3 兼作热风供暖,且风口安装高度较高时,宜具有改变射流出口角度的功能。
7.4.7 采用置换通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净高宜大于2.7m;
2 送风温度不宜低于18℃;
3 空调区的单位面积冷负荷不宜大于120W/m2;
4 污染源宜为热源,且污染气体密度较小;
5 室内人员活动区0.1m至1.1m高度的空气垂直温差不宜大于3℃;
6 空调区内不宜有其他气流组织。
7.4.8 采用地板送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温度不宜低于16℃;
2 热分层高度应在人员活动区上方;
3 静压箱应保持密闭,与非空调区之间有保温隔热处理;
4 空调区内不宜有其他气流组织。
7.4.9 分层空调的气流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调区宜采用双侧送风;当空调区跨度较小时,可采用单侧送风,且回风口宜布置在送风口的同侧下方;
2 侧送多股平行射流应互相搭接;采用双侧对送射流时,其射程可按相对喷口中点距离的90%计算;
3 宜减少非空调区向空调区的热转移;必要时,宜在非空调区设置送、排风装置。
7.4.10 上送风方式的夏季送风温差,应根据送风口类型、安装高度、气流射程长度以及是否贴附等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满足舒适、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宜加大送风温差;
2 舒适性空调,宜按表7.4.10-1采用;
3 工艺性空调,宜按表7.4.10-2采用。
7.4.11 送风口的出口风速,应根据送风方式、送风口类型、安装高度、空调区允许风速和噪声标准等确定。
7.4.12 回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在送风射流区内和人员长期停留的地点;采用侧送时,宜设在送风口的同侧下方;
2 兼做热风供暖、房间净高较高时,宜设在房间的下部;
3 条件允许时,宜采用集中回风或走廊回风,但走廊的断面风速不宜过大;
4 采用置换通风、地板送风时,应设在人员活动区的上方。
7.4.13 回风口的吸风速度,宜按表7.4.13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