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36-2012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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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当建筑物存在大量余热余湿及有害物质时,宜优先采用通风措施加以消除。建筑通风应从总体规划、建筑设计和工艺等方面采取有效的综合预防和治理措施。

6.1.2  对不可避免放散的有害或污染环境的物质,在排放前必须采取通风净化措施,并达到国家有关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各种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6.1.3  应首先考虑采用自然通风消除建筑物余热、余湿和进行室内污染物浓度控制。对于室外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严重的地区,不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通风。

6.1.4  设有机械通风的房间,人员所需的新风量应满足第3.0.6条的要求。

6.1.5  对建筑物内放散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设备,宜采用局部排风。当不能采用局部排风或局部排风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辅以全面通风或采用全面通风。

6.1.6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2  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3  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

        4  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5  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6  有防疫的卫生要求时。

6.1.7  室内送风、排风设计时,应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及污染源的变化,优化气流组织设计;不应使含有大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空气流入没有或仅有少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人员活动区,且不应破坏局部排风系统的正常工作。

6.1.8  采用机械通风时,重要房间或重要场所的通风系统应具备防止以空气传播为途径的疾病通过通风系统交叉传染的功能。

6.1.9  进入室内或室内产生的有害物质数量不能确定时,全面通风量可按类似房间的实测资料或经验数据,按换气次数确定,亦可按国家现行的各相关行业标准执行。

6.1.10  同时放散余热、余湿和有害物质时,全面通风量应按其中所需最大的空气量确定。多种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建筑物内时,其全面通风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6.1.11  建筑物的通风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