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散热器供暖
5.3.1 散热器供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散热器集中供暖系统宜按75℃/50℃连续供暖进行设计,且供水温度不宜大于85℃,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20℃。
5.3.2 居住建筑室内供暖系统的制式宜采用垂直双管系统或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循环双管系统,也可采用垂直单管跨越式系统;公共建筑供暖系统宜采用双管系统,也可采用单管跨越式系统。
5.3.3 既有建筑的室内垂直单管顺流式系统应改成垂直双管系统或垂直单管跨越式系统,不宜改造为分户独立循环系统。
5.3.4 垂直单管跨越式系统的楼层层数不宜超过6层,水平单管跨越式系统的散热器组数不宜超过6组。
5.3.5 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散热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应单独设置。
5.3.6 选择散热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供暖系统的压力要求,确定散热器的工作压力,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2 相对湿度较大的房间应采用耐腐蚀的散热器;
3 采用钢制散热器时,应满足产品对水质的要求,在非供暖季节供暖系统应充水保养;
4 采用铝制散热器时,应选用内防腐型,并满足产品对水质的要求;
5 安装热量表和恒温阀的热水供暖系统不宜采用水流通道内含有粘砂的铸铁散热器;
6 高大空间供暖不宜单独采用对流型散热器。
5.3.7 布置散热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散热器宜安装在外墙窗台下,当安装或布置管道有困难时,也可靠内墙安装;
2 两道外门之间的门斗内,不应设置散热器;
3 楼梯间的散热器,应分配在底层或按一定比例分配在下部各层。
5.3.8 铸铁散热器的组装片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粗柱型(包括柱翼型)不宜超过20片;
2 细柱型不宜超过25片。
5.3.9 除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外,散热器应明装。必须暗装时,装饰罩应有合理的气流通道、足够的通道面积,并方便维修。散热器的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5.3.10 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5.3.11 确定散热器数量时,应根据其连接方式、安装形式、组装片数、热水流量以及表面涂料等对散热量的影响,对散热器数量进行修正。
5.3.12 供暖系统非保温管道明设时,应计算管道的散热量对散热器数量的折减;非保温管道暗设时宜考虑管道的散热量对散热器数量的影响。
5.3.13 垂直单管和垂直双管供暖系统,同一房间的两组散热器,可采用异侧连接的水平单管串联的连接方式,也可采用上下接口同侧连接方式。当采用上下接口同侧连接方式时,散热器之间的上下连接管应与散热器接口同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