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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热负荷 》。 , 5.【2.1  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 5.2】.2  冬季供暖】通风系统的热负荷】。应根据建筑》物下:列,散,失和获得的热量【。确定 】      —  1?  围护结构的【耗热:量; 》 :。   ?     》 2  加热由外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耗热量; 【 ?         !3  加热》由外门开启时经外】。门进入室内的—。冷空:气耗热量; 【     】 , ,  4  》通风耗热量;— 《 : ,    《   5  通过其!他途径散失或—获得的热《量 【5.2.3  围护!结构的耗《热量应包括基本耗】热量和附加》耗热量 【 , 5.2.》4  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 》 ? ,5.2?.5  与》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或等于5《℃或通过隔墙和楼】板等的?传热量大于》该房间热负荷的1】0,%时应计《算通过隔墙或—楼板等的《传热量 】 5.?2.6  围护【结构的附《。加耗热量应按—其占:基本耗热量的—百分率确定各项附加!百,分率宜按下列规定的!数值选用 》     !    1  朝向!修正率 — :        】   ? 1)北、》东,北、西北按》0,~10%; 【     】       【2)东、《西按5%; 】。 ,。  ?    《      3)】东南:、西:南按:10%~15%;】 》       【     4)南按!1,5%~3《0% ? ?  ? ,     》 注1   应根】据当地冬季日照【率、辐?射照度、建筑物使用!和被遮挡等情况选】用修正率 】    》         !2   冬季日【照率小于35—%的地区东南、西】南和南向的修正【率宜采用10—%~0东、西向【可,不修正 》   2 】 风力附加率设在】不避风的高》地、河边、海岸【、旷野上的建—筑物以及城镇—中明显高《出周围?其他建?筑物的建筑》物其垂直外》。。围护结构宜附加5】%~1?0%; 》   —3  当建筑物的楼!。层数为?n时外门附加率【。 》   1)》一道:门按6?5%×n;》 》   2)两道门(!有门斗)按80%】×,n;:   3!)三道门(有两个门!斗)按6《0%×n《;  】 4)?公共建筑的主要出】入口:按50?0% 5!.2.7  —建筑:(除:楼梯间外《)的围护结构耗热】量高度附加率散热器!供暖:房间高?。度大于4m时—每高出1m应附【加2%但总附加率】不应大于15%【;地面辐射供暖【的房间?高度大于4m时每高!出1m宜《附加1?%,但总附加率不宜大】于8% 《 》5.2.《8  ?。。对于只?要求在使用时间保持!室内温度而其—他时:间,可以自然降温的【。供暖间歇使用建【筑物可按《间歇:供暖:系统设计其供暖【热负荷应《对围护结构》耗热:量进行间歇附—加附加率应根据【保证室温《的时间和《预,热,时间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间歇附】加率可按下列数值】选取 》。  《     》。  1  仅白【天使用的建筑物间歇!附加率可《取20%; 】   》   ?   2  —对不经常使用的建】筑物间歇《附加率可取30% ! 5.【。2.9?。  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应根据建》筑物的内部》隔断、门窗构造、】门窗朝向、室内外】温度和室外风速等因!素确定宜按本规范】附录F进行计算 ! 5.2.】10  在确定【分户热计量供暖系】统的户内供暖设备】容量和户《内管道时应》考虑户间传热—对供暖负荷》的,附加但附《加量不应超》过50?%且不?应统计在供暖—系统的总热负荷内 ! 5.2.!11  全面辐射供!暖系统的热负荷计算!时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局部辐射供暖系!统的:热,负荷按全面辐—射供暖的热》负荷乘以表5.2】.11的计算系【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