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热?负荷:
,
5】.2.1 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
5.2.2 冬!季供暖?通风系?统的热负荷应根【据建筑物下列—散失和获得的—热量确定
】
《 1【 , 围护结构的耗【热量;
】
》 2 加热!。由,外,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耗热量;
!
》 : 》3 加热由外门开!。启时经外门进入室内!的冷空气《耗热量;《
【 《 ?4 通风耗热量;!。
:
,。
,。
《 , 5— 通过其他途【径,散失或获得的—热量
》
?5.2.3》 围护结构的耗热!量应包括基本耗【热量和附加耗热【量
—
5.2.4 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
—
5.2.5 】 与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或等于5℃【或,通过隔?墙和楼板等的传【热量:大于该房间热负荷】的10%时应计算】通过隔墙或楼板等】的传热?量
【5.2.6 围护!结构的附加耗热量应!。按其占基本耗—热量的百分率确【定各项?附加百分率宜按【。下列规定的数值选用!
?
【 《1 朝向》修正率
—
! 1)【北、东北《、西:北按:0~10%;
】
》 : 【 2)东《、西按5%;
【。
:
! 3)东】南、西南按10【%~15%;
【
》 : , 】4)南按15%【~30%
—
:
! 注1 《 应根据当—地冬季日照》率、辐射照度、建筑!。物使用和被遮挡等情!况选:用修正率
—
— 】 2 《 冬季《日照率小于》35%的地区—东南、西《南,和南向的修正率【宜采:用10%~0—东、西向可不修正
!
【。2 风力附加【率设:在,不避风的高地—、,河边:、海岸?、旷野上的建筑物】以,及,城,镇中:明显高出周围其【他建:。筑物:的建筑物其垂—直外围护《结构宜附《加5%?~10%;
—
,
?
?3, 当建筑物的楼】层数为n时外门【。。附加率
》
1)一!道门:按6:5%×n《;
】 2)?两道门(有门斗)】按80?%×n;
【。
? 3)三道门【(有两个门斗—)按6?0%:×n;?
4!)公:共,建筑的主要》出入口按5》00:%
《
?5.2.《7 建筑(—除楼梯间外)的围】护结构耗热量高【度附加率《散热器?供暖房间《高度大?于4m时每高出1】m应附加2%—但总:附加率不应大于15!%;地面辐射供暖的!房间高?度大于?4m时每高出1【m宜附?加1%?但总附加率不—宜大于8《。%
5】.2.8《。 , 对于只要求在使】用时间保持室内温度!而其他时间》可以自然降温的供】暖间歇使《用建筑物可按间歇供!暖系统设计其供【暖热负荷应对围护】结构耗热量进行间歇!。附加:附加率应根》。据保证室温的时间和!预热时间《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间歇附加率可!。按,下列数?值选取?
》
】 1 《仅,白天:使用的建筑》。物间歇?附加率可取》2,0%;
【
— 2 — 对不?经常使用的建筑物】间歇附加《率可取?30%
【
5.《2,。.9 ? ,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应根据建筑物的!内部隔断、门窗构】造、门窗《朝向、室内外温度和!室外风速等因素【确定宜按《本规范?附录F进行计—算
《
?5.2.10— :在确定分户热计【量供暖系统的—户内供暖《。设备容量和户内【管道时应《考虑:。户间传热对供暖【负荷的附加》但附加量不应—超过5?0%且不应统—计在:供暖系?统的:总热负荷内
【
:
5.2.11】 全面辐射供暖】系统:的热:负荷计?算时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局部辐射】供,暖系统的热负荷按全!面,。辐射供暖的热负荷乘!。以表:5.2?.11的《计算系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