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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2《  热负荷 — 5】.2.1  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5.2!.2  冬季供【暖通风系统的热【负荷应根据》建筑物下列散—失,和获得的热量—确定 】 , ,     》。 1  围护—结构的耗热量—; 《       !  2 《 加:热由外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耗】热量; —      】   3 》 加热由外门开启时!经外门进《入室内的冷空气耗热!。量; 【。。        】 4  通风耗热量!; 《    —  :   ?5,  通过其他—途径散失或获—得的热?量 《 5.2.3 ! 围护?结,构的耗热量应包【括,基本耗热量和—。。附加耗热量 】 5.2—.4  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 : 5.2.》5 : ,与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或等于5【℃,或,。通,过隔墙和楼板—等的:传热量大于》。该房间热负荷的10!%时应?计算通过隔墙或【楼板等的传》热量 《 : :5.2?.6  围护结构的!附加耗热量应按【其,占基本?耗热量的百分率确】定各:项,附加百分《率宜按?。下列规定的数—值选用 《 》        】1  ?朝向修正率 】 :    《      —  1)北、东北、!西北按0~》10%; 】  ?      —。    2)东、西!按5%; 【      】     》 3)东《南、西南按10%】~15?%;  !       【   4)南—按15?%~30% !      【   注1   】应根据当地冬季日照!率、辐射照度、建筑!物使用和被遮—挡等情况选用修正】率 》     — ,    《 ,  2   冬季日!照率小于35%的地!区东南?、西南和南向的修正!率宜采用10—%~:0东、西向可不【。修正 ? 》  2?  风力附加率设在!不避风的《高地:、河边、海岸、旷】野上的建筑物以及】城镇:中明:显高出周《围其他建筑物的【建,。筑物其垂直外围护结!构宜附加《5%~10》%; —。   3  当建!。筑物的楼层数为【n时外门附加率 !   1)一!道门按6《5%×n;》   2!)两道门(》有,门斗)按80%×】n; —   3)—三道门(有两个门斗!)按60%》×n; !  4?)公共建《筑的主要出入口按5!00% 《 5—.2.7  建【。筑(除?楼梯间?外)的围护结—构耗热量高度附【加率散热器供暖房间!高度大于4m时每】。高出1m应附加2】%但总附《加率不应大于15%!;地:面辐射供暖的房间】。高度大于4》m时每高出》1m宜?附加1%《但总附加率不宜大】于8%? : 5.2【.8  《对于只要求在—使用时间保持室内】温度而其他时间【可以自然降》温,的供暖间歇》。使用建筑物可—按间:歇供暖?系统:。设计其供《暖热负荷应对—围护结?构耗热量进行间【歇附加附加率—。应根据保证》室温的?时间和?预热时间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间歇》附加率?可按下列数值选【。取 《    —  :   1《  :仅白天使用的建筑】物间歇附加率可【取20%; 】       !  2 《 对不经常使用【的建筑物《间歇附加率可取【30% 【 5.2.9【  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应根据!。建筑物的内部隔【断、:门窗构?造、门窗朝向、【室内外温《。度和室外风速等因素!确定宜按《本规范附录F—。进行计算 【 5.2.【。1,0  在确定—。分户热计量供暖【系统的户内供暖【设备容量和》户内管道时应考虑】户间传热《对供暖负荷的附加】但,附加:。量不应超过》50%且不应—统计在供暖系统的总!热负荷内《 》 5.2《.1:1  全面辐射供】。暖系统的热负荷【计算时?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局部】辐射供暖系统的热】负荷按全面辐射供】暖的热?负荷:乘以表?5.2.11的计算!系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