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热负荷
5.2.1 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5.2.2 冬季供暖通风系统的热负荷应根据建筑物下列散失和获得的热量确定:
1 围护结构的耗热量;
2 加热由外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耗热量;
3 加热由外门开启时经外门进入室内的冷空气耗热量;
4 通风耗热量;
5 通过其他途径散失或获得的热量。
5.2.3 围护结构的耗热量,应包括基本耗热量和附加耗热量。
5.2.4 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5.2.5 与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或等于5℃,或通过隔墙和楼板等的传热量大于该房间热负荷的10%时,应计算通过隔墙或楼板等的传热量。
5.2.6 围护结构的附加耗热量应按其占基本耗热量的百分率确定。各项附加百分率宜按下列规定的数值选用:
1 朝向修正率:
1)北、东北、西北按0~10%;
2)东、西按—5%;
3)东南、西南按—10%~—15%;
4)南按—15%~—30%。
注:1 应根据当地冬季日照率、辐射照度、建筑物使用和被遮挡等情况选用修正率。
2 冬季日照率小于35%的地区,东南、西南和南向的修正率,宜采用—10%~0,东、西向可不修正。
2 风力附加率:设在不避风的高地、河边、海岸、旷野上的建筑物,以及城镇中明显高出周围其他建筑物的建筑物,其垂直外围护结构宜附加5%~10%;
3 当建筑物的楼层数为n时,外门附加率:
1)一道门按65%×n;
2)两道门(有门斗)按80%×n;
3)三道门(有两个门斗)按60%×n;
4)公共建筑的主要出入口按500%。
5.2.7 建筑(除楼梯间外)的围护结构耗热量高度附加率,散热器供暖房间高度大于4m时,每高出1m应附加2%,但总附加率不应大于15%;地面辐射供暖的房间高度大于4m时,每高出1m宜附加1%,但总附加率不宜大于8%。
5.2.8 对于只要求在使用时间保持室内温度,而其他时间可以自然降温的供暖间歇使用建筑物,可按间歇供暖系统设计。其供暖热负荷应对围护结构耗热量进行间歇附加,附加率应根据保证室温的时间和预热时间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间歇附加率可按下列数值选取:
1 仅白天使用的建筑物,间歇附加率可取20%;
2 对不经常使用的建筑物,间歇附加率可取30%。
5.2.9 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应根据建筑物的内部隔断、门窗构造、门窗朝向、室内外温度和室外风速等因素确定,宜按本规范附录F进行计算。
5.2.10 在确定分户热计量供暖系统的户内供暖设备容量和户内管道时,应考虑户间传热对供暖负荷的附加,但附加量不应超过50%,且不应统计在供暖系统的总热负荷内。
5.2.11 全面辐射供暖系统的热负荷计算时,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局部辐射供暖系统的热负荷按全面辐射供暖的热负荷乘以表5.2.11的计算系数。